法律援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01页(830字)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施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现在,全国各地已建立数千个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农村、横向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万余名。各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
十年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者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多万件,160余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近年来,还有许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法学院校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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