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环境保护条例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51页(475字)
为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2004年底出台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政府要为此“埋单”。
这些条文都将为国家立法明晰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制度提供参考。2005年修订后的《上海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限期治理的时间范围、治理期间排放标准的规定,并赋予环保部门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的处罚权限;而福建、广东等地针对环境执法工作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创设了查封、暂扣违法物品等行政强制手段。
同时,各省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环保行政问责制开始建立;各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不断制度化、法制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开始形成。
随着各项环境管理方式和制度的不断创新逐步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中国有望从法律层面上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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