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辞典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4页(721字)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和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因为辖区太小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只能组成民族乡,而不能实行区域自治。所以,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另外,国务院还设有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等。

府不属于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因此,它们在产生、任期、机构设置等方面,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基本相同。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国务院部委网站

来自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门前合影

上一篇:经济增长率 下一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