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就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29页(70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均有专门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及在工作场所受到特殊劳动保护。2001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促进妇女就业的发展目标。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适合女性就业的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各级政府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女性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开展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支持妇联组织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女性从业人口占总从业人口的44%,几乎占总从业人口的一半,这个数值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4.5%。
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已基本得到实行。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都可以获得同等报酬。中国政府对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政府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
据调查,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妇女都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女职工比较多的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