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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打捞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1页(192字)

又称“强制打捞清除”。

船舶或其设备、货物等沉没或漂浮于航道、锚地、生产水域,影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捞、养殖、工程建筑或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或妨碍环境素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能根据当局通知如期打捞,主管当局依法采取的强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体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但不影响其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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