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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4页(297字)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亦称《李巴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在天津签订。共10款。

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馆;(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以后中国建造铁路应向法国人商办;(5)法军撤出台湾、澎湖。

通过《中法新约》,法国不仅控制了越南,而且打开了中国西南的门户,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路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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