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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1页(341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1858年(清咸丰八年)6月13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12款。

主要内容为:(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今海南海口)七处口岸通商。并且如果他国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领事馆并停泊兵船;(3)俄国东正教教士可入中国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人查勘;(5)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通商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此条约的签订,使俄国攫取了沿海通商、内地传教、领事裁判及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而且使沙俄得以用“勘界”手段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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