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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1页(296字)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门条约》或《虎门附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

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由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全权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16款,附《小船定例》3款。

主要内容为:(1)英国人可以在五口通商处租地建屋,永久居住。(2)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即中国给予其它国家任何权利时,英国都可“一体均沾”。此条约签订后,外国侵略者利用这些特权在通商口岸逐渐建立租界,发展成为侵略中国的堡垒。

这些规定被帝国主义国家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互相援引,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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