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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4页(662字)

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分,标志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的一种制度。

1955年2月8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提出为了从志愿兵制改为义务兵制,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建设,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实行军衔制。被授予的军衔有尉官、校官、将官和元帅。元帅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分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为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9月开始授衔。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9月27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礼堂隆重举行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并将勋章授予有功人员。

同日,周恩来总理在国务院礼堂分别把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命令状,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京的将官(不在京的将官军衔也分别在当地授予)。

各大军区也先后举行了将官以下各级授衔仪式。1965年5月,由中央军委提议,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决定,军衔制度予以取消。1988年实行新的军官军衔制度,分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共11级;同时,士兵军衔分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共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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