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735页(235字)
亦称“受兵”,意为服兵役。在周代,服兵役的年龄一般是30岁至60岁。《礼记·王制》:“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诗·邶风·击鼓》:“二十从政,三十受兵,六十还之”。此后,随着战事的频繁和战争的扩大,服兵役的年龄提前,一般是16岁左右,有时甚至不足16岁。如《史记·白起列传》记长平之役,秦“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又如《战国策·楚策》记楚国东部之兵,“悉五尺至六十”。古时15岁谓“六尺”,“五尺”尚不足1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