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521页(731字)
哲学美学、心理学术语。
指人对不幸者持关心、爱护的态度而产生的情感。同情论者用同情这一心理原因来解释人们的一切社会心理现象,它认为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幸福,也关心他人的不幸。
人人都有同情心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作为系统理论的同情学说是由亚当·斯密在1776年提出的。
他认为,同情是人类的本性。后来克鲁鲍特金也认为“同情原则”是人们行为的基础。
社会心理学家麦独孤和波特等人都用同情理论来解释社会心理,认为同情是一切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作为心理美学概念的“审美同情”,是近代美学家尤其是移情论美学家广泛使用的。
休谟早就用同情来解释平衡感。认为“一个摆得不是恰好平衡的形体是不美的;因为它引起它跌倒、受伤和痛苦之类的观念”。
博克也用同情来解释崇高和美。认为“同情应该看作一种代替。这就是设身处地在旁人的地位,在许多事情上旁人怎样感受,我们也就怎样感受”。柏格森将“审美同情”与“审美直觉”联系起来,认为有这种同情或直觉,艺术家才能设身处地于事物的内部。
德国美学家浮尔克特认为,审美的同情就是一种强烈、充分和完满的情感,这是美感的本质特征。
法国巴希把审美同情称为“审美的象征作用”。
他对同情的界定是“灌注生命给无生命的事物,把它们人格化,使它变成活物,这就是和它们同情,因为同情正是跳开自己,把自己交给旁人或旁物”。同情原则既可适用于欣赏自然物,也可用于欣赏艺术品(尽管,后者比前者要复杂)。
巴希进一步解释说:审美同情主要是对事物的形状或外观的同情。美感的本质是一种同情的象征主义,审美同情有解放自我与扩大心灵的作用。
此外,里普斯、谷鲁斯和浮龙·李等曾研究过审美同情。在他们看来,审美同情其实就是一种审美移情或一种内摹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