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447页(775字)
指处于艺术接受过程的人。
与创作主体相比,接受主体是“体验的二度阐释者”。创作主体与接受主体同是艺术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共同完成从生活到体验,从体验到文本,再将文本还原为体验的艺术活动过程。创作主体的任务是将对生活的体验予以形式化或物态化,构成体验的可传达性;接受主体的任务是根据这种可传达性将艺术符号转化为心理体验。
创作主体的直接目的是文本,但其隐在的指向却是接受主体,因而接受主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创作主体;接受主体的直接对象是文本,但他通过文本所感受到的却是创作主体的体验,他对这种形式化了的体验进行再体验,故而可称为“体验的二度阐释者”。
接受主体对创作主体的体验的“阐释”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理解并认同这种体验,即依据文本的暗示产生与创作主体相同或相近的体验,这就是“披文以入情”或者是“共鸣”。一般说来,这是接受活动的主要方面。二是依据创作主体的体验并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及其体验产生新的体验,这种体验主要来自接受者独特的接受图式,它体现了接受主体的创造性。因此,接受主体并不仅仅被动地“接受”,他还有所创造,同样是文艺价值的建构者。
在西方的接受理论与读者反应批评中,接受主体与接受活动成为研究的中心。这些理论认为,接受主体不是游离于文艺创作之外的,他们参与着创作;文本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创作过程的终止,只有当文本在接受主体的接受活动中被创造性地转换为活的心理现实时,文艺作品才算真正完成。
创作主体在进行艺术活动时自觉地将接受主体纳入自己的创作活动并时刻以“冒牌的读者”或“假想的读者”来规范自己的创作,因而接受主体实际上也参与了创作主体建构文本的全过程。在文艺心理学的研究中,接受主体、接受过程的心理规律等则始终是文艺心理学研究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格式塔心理学美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贡献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