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物七要素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145页(621字)

中国古代文论中论述创作客体、创作主体构成要素或要求的一种理论。由清代文论家叶燮在《原·内篇》中提出。他说:“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所谓“在我之四”,是指构成创作主体(即“我”)的四种要素,即才、胆、识、力;所谓“在物之三”,是指构成创作客体(即“物”)的三种要素,即理、事、情。二者合而为作者之文章,就是构成心物的七种要素。叶燮对此七要素作了深入的探讨,在论及“理”、“事”、“情”时说:“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乔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这就是说,“理”指事物的生存规律;“事”指事物生长、发展的过程;“情”指事物生长发展中的情状形态。这三者存在于事物本身,互相联系依赖,缺一则不成“物”。理、事、情是叶燮对于一切客观事物及其存在形态、发生发展的规律性的概括,“才、胆、识、力”是指艺术创作主体要素。“才”即艺术才能。叶燮认为“才”有赖于“识”,“识”即见识,是创造力诸要素中的首要因素。其次,“才”还依赖于“胆”。“惟胆能生才”。“胆”是艺术家自由创造的勇气,“才”还有赖于“力”,有“力”则“神旺气足”。可见,“力”就是艺术独到的生命力。总之,叶燮的“心物七要素”论,既揭示了艺术创作是主体与客体即心与物相互作用、彼此依存、辩证统一的本质,又强调了创作主体的心理要素即才、胆、识、力在创作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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