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视显微镜(GB 10155-88)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光学设计手册修订版》第318页(1849字)

本标准规定了体视显微镜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体视显微镜,但不适用于物镜不能更换的而总放大率在40×以下的低倍简易型体视显微镜。

2.1 基本参数及尺寸

2.1.1 体视显微镜的参数规格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体视显微镜参数规格

2.1.2 体视显微镜的最小自由工作距离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体视显微镜最小自由工作距离

2.1.3 体视显微镜的目镜应为高眼点广角型,各参数尺寸应符合GB9246《显微镜 目镜系列》的规定。

2.2 技术要求

(1)体视显微镜成像应清晰。清晰范围:上下方向不小于视场直径的70%,左右方向不小于视场直径的55%。

(2)体视显微镜在视场中心的分辨率应符合表5-27。

表5-27 视场中心分辨率

注:物镜放大率如不按上述系列选用,则其应分辨的线对数可按其前后相邻两个倍数的分辨率近似地用内插法计算而得。

(3)体视显微镜各倍物镜成像应齐焦,变换物镜放大率后不加调焦,应能看清物体轮廓。

(4)物镜倍数可变更的体视显微镜,在变换不同倍数的物镜后,原视场中心物点的像在像面内的偏移量不超出1mm。

(5)体视显微镜的物镜放大率误差不超出±5%。

(6)体视显微镜的目镜放大率误差不超出±5%。

(7)体视显微镜左、右两系统的放大率差:

a.目镜视场角不超过50°时,不大于2%;

b.目镜视场角大于50°时,不大于1.5%。

(8)体视显微镜的目镜视场数实际值对名义值的误差不超出±5%。

(9)在瞳距63~65mm情况下,左、右两视场中像的方位应一致,其不一致性不大于40′。

(10)体视显微镜左右两镜筒出射光束的光轴的相交差,在瞳距为60~70mm时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上下方向 15′

左右方向 内侧30′、外侧60′

(11)体视显微镜调焦机构应稳定,不应由于本身重量或附加装置的重量而有自行下降现象。

(12)体视显微镜各可运动部分的移动或转动应平稳舒适,定位明显,不应有卡住和急跳现象。

(13)体视显微镜视场内不应有显着的和影响观察的疵病。

(14)仪器外表应美观,并保证满足下列要求:

(a)电镀表面不应有脱皮现象;

(b)漆面色泽均匀,不应有脱漆及损伤痕迹;

(c)零件表面不应有毛刺,外部零件锐边应倒棱;

(d)外部零件或部件的相互接合处应齐整。

(15)带有照明装置的体视显微镜应保证在视场范围内照明均匀,并有足够的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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