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81页(253字)
【事件内容】:
[1936年2月14日,立法院通过发行]第三期公债总额为一万二千万元。此项公债指定之用途为兴筑湘、黔、川、桂等干路,及补助平绥、正太、陇海、胶济等展长旧有路线之用。其所以如斯宣布,声明同时展筑华北各旧路者,实有重大政治理由。盖以当时华北铁路行政之完整,正在动摇之际。日人屡次要求华北当局修筑沧石及济南、聊城路线。若借款用途,专注意于西南新路,必引起日人反响,压迫华北当局,阻制华北各路盈余之提用。故不得不将旧路展长之用途,列入其中,以为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