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济路产的估价和接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2页(1569字)

【事件内容】:

民国十一年6月30日鲁案善后中日联合委员会第二部第一次会议,我国委员长王正廷提出铁路问题谓:(一)照[华府会议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十五条所定关于铁路财政之价格,有德国管理时代遗存之部分,及贵国管理时代支出之二种。照此条之规定,对于贵国管理期内此路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须减去折旧。故希望贵国将德国管理时代之各种财产以及贵国管理时代所有增修之各种财产之账目全部开一清单交出,以便交分委员会研究。

(二)会议记录中协定条件第三条,所有日本在山东建设之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应作为胶济铁路之一部分,亦请速将财产目录交出。

(三)关于铁路上服务之日本人员,因须甄别以定去留,请将履历册及成绩表交敝委员会审查。

(四)又第十条载:关于主管铁路之日本当局所订现行合同契约中应与铁路移交同行承继者,请将内容细目提示,以便研究云。

日本委员长小幡酉吉云:(一)关于条约第十五条之解释,全与王委员长相同。按德国管理时代之财产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克,既为确定不易之数;日本只将财产目录提出已足。次为日本管理时代对于铁路上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及其折旧价格,调查甚为复杂,须经详细审查后提出财产详细目录,及其他证凭书类。

(二)关于铁路现存之一切合同或契约等书类,早已完备,务竭力从速提出。

(三)铁路服务人员问题,或去或留,全为中国当局自由。但一时须换多数职员,骤生多数之失业者,难免不发生种种困难问题。最好逐渐实行。此于铁路运行上亦甚为必要。职员履历册,当速提出。

正廷云:按照条约第十五条有Actual Expended之明文,故无就各物件估价之必要,第就账簿检查可矣。小幡同意。正廷云:现在铁路服务之日本人员决不一时更换,将来当逐渐实行之。

是日复议决下列五事:

(一)决定关于铁路事项计议之大钢方针;(二)决定从速提出铁路财产目录为会议之基础;(三)决定由日本提出铁路人员之履历书以供参考;(四)决定自条约批准后至实行移交以前除必要情形外所有一切工程及施设暂行停止以期接收时之简易;(五)因利于会务进行起见设分委员会三部:①铁路评价委员会;②关于铁路财产条项委员会;③铁路移交委员会。

7月14日第二次会议。小幡提出铁路增加财产目录,并声明二点:(一)在日本管理时代铁路矿山向归一手管辖,故两项财产所属之变更应为协议。(二)按本年4月间协议,撤兵时曾定铁路沿线之建筑物中有应保留为日本领事馆之用者。其应如何选定,与开辟商埠之地点有关。请由本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协议云。次委员大村卓一说明大旨,谓目录除附带事业外,系截至本年3月底为止。此外本年度增加改良之部分,容再提出。此目录系根据财产底账核计,虽期其十分正确,但实际调查后难保无尚须订正之处。其细目可由专门委员说明,或就账簿对照,或实地调查,自能明了。册开总额为日金28 189 212余。其中如铁路土工,全然无须减去折旧;或照经过年数,可算出相当折旧,应在分委员会待专家讨论。王正廷问目录中复旧费之意义?大村云:德国时代之遗留财产,因受战争及水害等有致不堪使用者。所谓复旧费,即将此恢复至适于运用之程度所费之数目。但日本管理中之维持保存费当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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