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赓麟和英、法、美三国银行团代表会谈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5页(1477字)
【事件内容】:
艾伦先生告诉铁路督办,银行团代表已收到他11月20日的来信。他们所以要求举行这次会谈,部分原因是铁路督办在来信中已明确表示,银行团代表在本年4月28日和11月1日致该督办信中向他解释银行团的观点和政策并没有成功;另一部分原因是,虽然银行团代表还没有收到各银行团对于已转送回国考虑的铁路督办在10月5日和9日信中所提出建议的答复,但在同时,他们都收到了各自银行团发来的电报,对于在11月1日银行团代表的信中所提出的成功地发行一笔借款债票所绝对需要的条件加以确认,如果能根据所提条件达成一项协定,银行团肯定愿为完成粤汉铁路而发行一笔借款债票。
接着,向铁路督办宣读了11月4日美国银行团来电中所提出的下列各项主要条件:
(1)无差别地承认铁路借款中德国发行的债息票。
向铁路督办全文宣读了银行团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如下决议(1):
……
在要求进一步澄清要求债票持有人提出申请和证据的性质后,铁路督办表示,自他与银行团代表举行上次会议后,已经再次发出指示,使兑取德国息票比以前宣布时更加容易,他愿将该指示副本送交银行团参考。
(2)提供单独的担保品。
提出这一条件的理由显然是吸取了湖广铁路借款的教训。鉴于中国政府在1913年提供以铁路作为该项借款的附加担保品时,就已承认原来指定有关各省税收作为担保已不再生效,同时,鉴于目前铁路的状况也不能提供收入来偿还原来的债务,因此显然不能接受以铁路作为此次续借款的满意担保品。
(3)必须以其他收入来源偿付利息,而不能动用借款基金。
湖广铁路借款的经验也说明这一条件的必要。在铁路修建延误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借款基金被用来偿付利息。因此有必要保证,借款收入只应备作实际修建铁路工程之用。
(4)借款基金的支出不仅仅要按原来借款协定的规定办理,而且要按照以后经交通部和银行团认为有必要加以重要修订的办法办理。这些修订办法包括在1913年3月1日和3日的协议、1913年9月12日备忘录及有关往来函件中。
(5)要保护铁路不受军事干涉。
从中国近来很多地方发生的情况来看,特别是从粤汉铁路两湖线总工程师的报告来看,这一条件显然很有必要。
(6)扩大湖广铁路系统。
银行团认为,把湖南、湖北线与广东省铁路连接起来和把川汉铁路最终延长至成都,对于湖广铁路系统今后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此事系根据1914年1月交通部在这方面所给予的保证提出来的。
铁路督办表示,在湖南、湖北线延长问题上,他所给予的保证还要受到以前让与广东省铁路公司的特权的约束,他答应把让与广东省铁路公司的实际线路的范围通知银行团各代表。(1920年12月14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