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07页(1296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政府),因建造自中华民国山东济南府至直隶省顺德之铁路,及自山东省高密至江苏徐州之铁路(以下称两铁路)与日本兴业银行股份公司、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共三银行(以下称银行)之间,订定左[下]列预备合同,以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

第一条 政府认准自山东省济南府至直隶省顺德之铁路,及由山东省高密至江苏省徐州之铁路建设所需一切费用,由银行发行中华民国政府济顺铁路金币公债、高徐铁路金币公债(以下称两铁路公债)。但调查济顺、高徐二铁路线路,若于铁路经营上认为不利益时,得由政府与银行协议变更其线路。

第二条 政府速定二铁路之建造费及其他必需之一切费用,征求银行之同意。

第三条 两铁路公债之期限为四十年,自发行之日起算。第十一年开始还本,用分年摊还之方法办理。

第四条 政府与两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同时,即着手建造铁路,期其速成。

第五条 政府对于银行提供左列物件为两铁路公债付还本息之担保。

现在及将来济顺、高徐两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并其收入;政府非得银行之承诺,不得以前项之财产收入,作为担保或保证,提供于他人。

第六条 两铁路公债之发行价格及公债利率,政府实收金额,依发行当时情形,务以有利于政府之主义协定之。

第七条 关于以上各条所未规定之条项,政府与银行协议决定之。

第八条 济顺、高徐两铁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预备合同为基础,自其成立之日起,四个月以内订定之。

第九条 银行于预备合同成立同时,对于政府垫借日金二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第十条 本垫款之利息,为年息八厘,即对于日金一百元,每年付息日金八元。

第十一条 本垫款以政府所发行国库证券贴现之方法交付之。

第十二条 前条国库证券,每六个月换给一次。每次以六个月份之息金,支付于银行。

第十三条 政府于济顺、高徐两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之后,以本公债募得之资金,优先即速付还本垫款。

第十四条 本垫款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之授受,均于日本东京行之。

本预备合同共备中日文各两份。政府、银行互执各一份。如关于本预备合同解释上发生疑义时,以日文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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