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铁总裁野村龙太郎致日本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20页(1751字)

【事件内容】:

本总裁拟就吉长铁路借款问题征求贵官意见,现将直到目前为止的经过概况告知如下:

贵官知道,对方一直在不断提议希望借得吉长铁路的补充借款。我方企图迫使对方应允能够比较有效地经营与监督该铁路的条件,并为此目的试与交涉。但是,每当我方表示这种意向,对方便一味躲避,致使交涉毫无成效。在已往的二三年里,类此事情已反复出现数次。

不久前,即在去年8月,对方又提出借款的希望,当时满铁当事人的想法是,如果提出对方难于应允的条件,只是徒然重蹈覆辙。因此,这次莫如以能使对方易于应允的条件进行交涉为宜。满铁经请示外务、大藏两省及铁道院对这种想法的意见,大致均答称同意。因此,乃通知吉长铁路局长;如果应允如附件甲号所示的条件,我方即可考虑提供借款。后来不久,才得知贵官已向外务省提出意见称:当吉长铁路财政困难时,应设法获得更有利的条件。但是,另方面北京政府对我方向局长提出的条件,仍表现出轻易不能批准的态度。不知究应如何进行?而且,估计如果我方再向局长提出补充条件,大概只会更加复杂而已。因此,并未对该局长另外采取任何措施,即搁置起来。以上是我去年年底到任之前的经过。

吉长局长为使北京政府批准我会社去年9月提出的条件,似乎一直在对北京方面进行活动。据闻最后是勉强取得北京同意的,上月已将此事通知满铁。因此,满铁又重新与有关当局商议,结果通知说:鉴于后来情况已发生变化,应在上述条件之外,再按附件第2号所示,补充提议聘用营业部长及其他二三项条件。根据该铁路的现状,我认为这些补充条件确是极为重要的措施,因而也期望务必实行。但是,如上所述,满铁与局长从去年8月以来即已断断续续进行交涉,其总的情况只不过是我方于去年提出了条件,此次由局长大致应允了该条件而已。局长既然已表示同意我方的提议,必定预期借款办成。所以,我认为事已至此,现在我方还要重新提出补充条件,似乎很难处理,同时还担心可能使对方怀疑我方无诚意。特别是上述补充条件,对该铁路来说乃是重大问题,当然还需由北京政府批准。但是,在去年提出条件勉强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又重新提出上述要求,看来确实要使局长感到为难。

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应将现在对监督该铁路的营业及经营方面感到不如意的各点,留待日后有适当机会时,再请贵官帮忙解决。在那以前,现在或者按最初提出的条件应允其借款,或者请贵官在贵处重新进行交涉,此外别无他法。不知贵官意见如何?贵官工作繁忙,实在过意不去,但仍希示知意见为盼。后附附件,特此告知。

附件甲号 大正二年9月

满铁向吉长铁路提出的条件

计开:

1.利息:年利8%;

2.交与款额:借款全额;

3.借款交付日期:今年内20万日元,大正三年内80万日元;

4.每次需要资金时,应由总办用经技师长和会计主任共同签署的单据向满铁申请;

5.吉长铁路的运费如有变动,应随时与满铁协商。

附件乙号 大正三年4月

政府密示给满铁的补充条件

1.运输主任须采用日本人;

2.须将借款全数存入日本银行,提取时须有总办与会计主任共同签署的支付命令;

3.出包工程或购买物品需要经费,以及任命会计部人员时,均须经会计主任同意;工程上需要做出新决定,以及任命技术部人员时,均须经技师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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