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5页(237字)
【事件内容】:
本部会同财政部与宝林公司代表法兰芝订立由扬子江沙市对面之一地点经常德、沅州、贵阳至贵州省内之兴义铁路,并接联常德至长沙府之支路合同,已于民国三年(即西历1914年)7月25日在北京签字在案。现在已九阅月,政府应履行该合同第十条之草测及第十五条之设事务所,该包筑人亦应按照合同第十条,即行交款五万镑。乃数月以来,该包筑人并无音信,又无可通邮之处,应请贵部照会英使转询该包筑人,究竟拟如何办理,克日见复,以凭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