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交通部咨
书籍: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5页(631字)
【事件内容】:
准4月27日咨称,……等因前来。当经本部函达英使去后,兹准复称,宝林公司合同一事,4月29日接准来函,请为转询等因。兹查有英人端纳暂行担任该公司代表事宜,寓居华俄银行后身等语。相应咨复贵部查照可也。
(《中日关系史料——路矿交涉》,页379~380)
民国三年2月,英使朱尔典向交通部正式声明,谓英政府因扬子江一带英国商务极大,故关于该处建筑铁路事宜特别注意,极愿中国政府在该处建筑铁路,皆由英国人承办。若贵政府有准他国搀入其间,则英政府必不承认。又诘问交通部谓,陇海铁路如延长至南通州或海门厅,是侵入扬子江范围,英不能任其修筑。
同年,日本拟要求南昌至萍乡、南昌至杭州及九江至武昌铁路。英国即促我国与订立宁湘铁路借款合同,3月31日签字。按照合同,收回安徽省铁路公司,在芜湖左近之工程及财产,建造南京至南昌经宁国府、徽州府与芜湖及广德州连接,并由南昌至株萍铁路相接之点,使株萍铁路合而为一。并约定如办徽州经于潜至杭州,及由南昌、萍乡间与湖广铁路鄂境线接连之两支路,需用外资,须向公司商办之。遂将日本所要求之南昌至萍乡及南昌至杭州二线,悉为包括宁湘干支线之内。其九江至武昌二线,亦可以与南昌至武昌线平行有碍为理由,而使日本失望。至商办之皖路及国有之株萍亦为所并。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3546)
上一篇:江西省政府致交通部拟筑南昌萍乡铁路初议借款条件
下一篇:外交部收交通部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