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凭函(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2页(321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今与伦敦西南区维多利亚街二十六号宝林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筹办云南至大理府之铁路,其条件如下:(一)合同间之条件与筹办由扬子江沙市对面之某地点起至兴义府及常德长沙之铁路合同条件相同,该合同于本日由交通部及宝林公司订定。

(二)应订一续订合同以抵补注销之1913年12月18号凭函,其续订合同内之案件,应与本日由交通部与宝林公司订定续订合同之条件相同。

(三)如有阻碍之事发生,以致云南至大理府之铁路,将来不能建筑,则中华民国政府应以同里数之铁路用同样之条件而无阻碍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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