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山东路矿说帖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42页(1378字)

【事件内容】:

此案根据胶澳条约,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胶济、胶沂铁路二道,并沿路相距三十里内德商开挖煤斤等项之权。嗣商允德使将胶沂让还中国,作为津浦支路,归入官路。中国允将德州、正定及兖州、开封两支路于十五年内自行筹办,倘用洋款,向德华公司商借。德使旋以胶沂一路拟改由高密起点,前邮传部谓不如改由沂州,北达潍县较为便利。德使不允改就潍沂之议,并拟将正德支路改为顺济。邮部以与原约不符,未允照办。至沿路矿权,迭经交涉,德使始允随时划清,当由山东省与德华矿务公司议定划清办法,签订合同,由前外务部照会德使,迄未得复。此前外务部与德使历经商办此案之大概情形也。

1912年5月,接奉大总统府交下德馆节略,内称,德政府愿将正德、高沂商定方策取消,并将兖州线废弃,惟需按下开办法:一、高密、沂州铁路,一如津浦合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铁路,即日兴工,尽1916年竣工。二、济南府至山东西境之接连线当由济南修至顺德府,亦尽1916年竣工。三、胶济铁路应有由济南至德州之交通铁道,或准其用津浦铁路中之铁道,迤后另商公道办法等语。经本部与交通部往返筹商,除将原节略所引原案不符之处,逐一辩正,并将第三节驳复外,决定请德国政府将正德、兖开、胶沂历次成案,一律取消,用正式公文答复后,中国政府允于十二个月之内自行开办顺济。

旋哈使来部面递说帖,以中国政府答复各节,德政府不以为然,并以交还胶沂路建筑权为决裂。然于用文答复以前,愿重提可行之议等因。

本部商由交通部拟定办法四条,大旨略称:一、中国政府允许自造自济南至顺德一线,或改由津浦路黄河桥以北起点至顺德,或至黄河以北京汉,或道清路附近之处,俾可联络交通。以上两线,择取其一作为津浦支路,并借款修筑。二、中国政府允自造胶沂一线,如借用外款时,按照津浦借款合同办理。三、德商沿路开矿权问题,两国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与德华矿务公司划清办法合同实行办理。四、烟台至潍县铁路,中国政府视为应造之线。借用外款,拟先尽德国商人投资,并在潍县与胶济铁路接轨。以上各节,经本部转商德使去后,兹准该使送来节略,声明尽四星期内答复,已函商交通部、山东都督酌核办理。谨将德使此次节略,抄呈查阅,并撮陈此案前后交涉情形,恭呈大总统鉴核。

附件一 外交部致德使节略

山东人民现决定修造烟台至潍县铁路,并拟借用外款,现经中国政府视该路为应造之线。惟拟先尽德国商人,依照胶澳条约办法允愿投资,并在潍县与胶济铁路接轨,以期彼此有益。

附件二 德使致外交部节略

中国政府应允按上开各款照办,德国政府即愿将1911年7月之矿务合同批准,并愿开议,以招徕德国资本,助造烟台、潍县铁路等语。

附件三 外交部致德使节略

又建造烟潍铁路一事,德政府即愿协助,俟须借用外款时,当先向德公司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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