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商办安徽铁路公司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9页(1107字)

【事件内容】:

安徽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因前清时代积欠未清,经本省都督民政长以负债务关系,由交通部(以下称部)请归国有。又因多数茶米股东,亦具呈到部,请收路还股。兹由董事局公选代表方梦超与部议定收路还股办法,订立合约于后。

第一条 公司现将已兴工之芜湾路线及已勘定之芜屯、芜广各路线,暨其附属一切财产及权利完全让归国有,由部直辖自由处理,所有以前政府给予公司之一切权利概行取消。

第二条 公司所有股本计认招股、米股、茶股三项(其实数若干以部查实之数为准),由部担任如数归还,凭原有股票换给有期证券。自股款清理告竣,实行接收后,均分六期摊付。每六个月为一期,由部所指定之处所付给。凡未到期之款,自实行接受之日起由部仍照公司原订利率,按阳历算给年息,于每次还本时,一并汇付。其未经接收以前亦得提前归还,惟须先二个月通告股东。

第三条 公司所收米捐(实数俟清算后方能确定)应作为米公股,由部承认不还现金,俟全路告竣后,该路获有净利时得一律分享红利。

第四条 公司所收彩票股,应以执有公司股票者为凭,由部承认不还现金;俟全路告成后,该路获有净利时得一律分享红利。

第五条 公司自前清宣统三年以前与洋商原订购料契约,其材料并未毁少而有契约为证者,除有特别原因外,由部接管担负,继续有效。

第六条 公司资本全数与每年摊还股本数目及手续,由部与公司清算后,双方认可,列表遵守。

第七条 公司欠款确系直接属于路工者,经部查实认可后,由部担任,分期清偿,另列清表。

第八条 本合约双方签字以后,接收之日以前,公司一切财产及各项收支出入,由公司担任,严重保管,完全负其责任。

第九条 本合约签字后,一面由部派员前往公司详细清算一切账目以凭接收;一面由公司预饬经管员司分别造具表册及财产目录,连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据,供其查对签字为据。

第十条 凡未经本合约规定之款项,部不任归还之责。

第十一条 该路归部收回后,由部审定路线,设法兴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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