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1页(672字)

是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领导、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它是10年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有“企业宪法”之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经济管理原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领导体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等。根据此法:

1.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

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改变为不直接对企业行使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是依法使所有权同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适当分离,并将这部分权能授与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这部分权能统称为经营权。其具体法律形式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等。

2.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它的具体内容

厂长全面负责;管理委员会协助决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党组织保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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