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27页(653字)
1.犯罪
是指触犯国家刑法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把三个特征联系起来分析。
2.刑罚
是国家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制止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刑罚具有严厉性(可以剥夺罪犯的自由乃至生命)、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等特征。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与其他刑种同时适用。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
(2)附加刑。既可以作为对主刑的补充,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三种。另外,还有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对军人适用的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等两种特殊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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