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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

因明述语。关于因的过失。有过失的因叫做似因。新因明把因过分为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3类。

不成因 是不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因。分为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4种。陈那以前的古因明只讲前两种不成,而将后两种不成纳入前两种不成之中。①两俱不成,指立敌双方都不许因包含宗有法(主项)的过失。以“声是无常”为宗,“眼所见性故”为因,无论立敌双方是谁,都不会赞成声音是眼睛看得见的。②随一不成,指立敌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因包含宗有法的过失。假如佛家对声显论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为因。佛家认为声是所作,“声”包含于“所作”之中。声显论主张声音本来就有,是随缘而显,不是随缘而生。③犹豫不成,指不能确定因是否包含宗之有法的过失。例如以“某处有火”为宗,以“似乎某处有烟”为因。④所依不成,指宗之有法非立敌双方共同认可。使得因无所依的过失。例如对无空论者立“虚空实有”宗,“德(属性)所依故”为因,无空论者不承认有虚空存在。

不定因 包括6种: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俱品一分转,相违决定。前5种是未满足因的第二相或第三相,后一种是立敌各用一个满足因三相的因证成互相矛盾的宗。①共不定,简称共。九句因中的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即为此因过。它违反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如言“声常(永恒),所量(认识对象)性故”。瓶是异品,它是无常的,有所量性,假如以此为据,则声亦有所量性,声亦应无常,而有空论者认为虚空是常住的,空是同品,空亦有所量性,假如以“所量性”为因,则又证成声常宗,故所量性因过宽,有不定因过。②不共不定,简称不共,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即为此因过。它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如说“声常,可闻性故(可以听得见的)”,由于除了宗有法声音以外,同、异品没有一个对象可与“可闻性”因贯通。立者之宗无由成立,敌者之宗也无力返显,故成不定因过。③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简称同分异全。“转”即有。“一分转”指有的有,有的没有。九句因中的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即为此因过。它不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声是非人的活动),无常性故”。其中“非勤勇无间所发”以电、空等为同品。“无常性”因,有的同品如电等有,有的同品如空等没有,但是“非勤勇无间所发”以瓶等为异品,瓶等异品却全体有因。“无常性”因,既通同品又通异品,违反了因的第三相。④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简称异分同全。九句因中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即为此因过。违反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如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声是人的活动),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以瓶等为同品,所有同品都有“无常性”因;电、空等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异品,有的异品如电有“无常性”因,有的异品如空没有“无常性”因(一分转)。⑤俱品一分转,亦称同异俱分。九句因中的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即为此因过,违反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同品、异品合称俱品。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虚空、极微(分子或原子)等为“常”之同品。同品虚空有“无质碍”因,而极微等无“无质碍”因;瓶、乐等为“常”的异品。异品乐等有此因,而瓶等则无此因。此因既通同品的一部分,又通异品的一部分,故有不定因过。⑥相违决定,简称违决。与九句因无涉。立敌双方所立两个相违之宗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决定(正)因所证成的过失。例如胜论派对声生论者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而声生论者则立:“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胜论承认除声之外同品中还有“声性”与“所闻性”因相通,故“所闻性”因满足同品定有性,避免了不共不定因过。这样“所作性”因和“所闻性”因均为正因。因明是要争胜负的,作为相违决定的两个比量都有正因支持,谁真谁假,难于决定,故陈那规定此二因为过失因。古因明的解决办法是“如杀迟棋,后下为胜”,以后立之宗为胜。陈那主张依靠现量(即感觉经验)和教义(即所宗学说)来判定是非。法称发展了这一思想,主张考核推理的前提,防止相违决定因过的产生,他干脆取消了此一因过。

相违因 指同时违反因第二、三相的似因,即九句因中第四、六句,分法自相相违、,法差别相违、有法自相相违、有法差别相违4种。前两种是标准的相违因,后两种是陈那衍生出来的,已非九句因中相违因的本义。①法自相相违,指因法与宗法(宗的谓项)所直陈的意义相矛盾的过失。“自相”即语言直陈的意义。例如立“声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此因只在异品瓶等无常上有,而在同品空等中无。正因要求同有异无,此因恰好相反,为九句因中第四句“同品非有异品有”。②法差别相违,指因法与宗法(宗的谓项)暗含的意思相矛盾的过失。“差别”又称意许,指言中暗含的意思。例如数论派对佛家立“眼等必为他用”宗,以“积聚性故”为因,以“卧具”等为同喻依,宗法“他用”暗指的是“神我用”。数论派把“我”分为两种,一种是非积聚性(非物质性)的灵魂,即神我;另一种是灵魂所依附的肉身,即假我。假我是积聚性的(物质性的)。数论派立宗的本意是“眼等必当神我受用”,此神我为永恒不变的实体,享用一切,又称为实我,为佛家所不许,佛家只承认假我。数论派若以神我为宗依,便有宗依不极成之过。于是,数论派便含混其辞,用一个模糊概念“他”来代替神我。因此“积聚性”因与暗含的宗法神我(非积聚性)相矛盾。③有法自相相违,指因法与宗之有法(宗的主项)所直陈的意思相矛盾的过失。假如立“声常,不可闻故”,声音是可闻的,因法却说“不可闻”,与有法声直陈的意思相矛盾。④有法差别相违,指因法与宗之有法所暗含的意思相矛盾的过失。例如立“第一次推动使地球开始运转”宗,以“自在之物故”为因,有法“第一次推动”暗含着上帝,此因与暗含着的上帝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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