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逻辑百科辞典

言语行为

20世纪英国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代表人物J.L.奥斯汀在50年代提出的言语行为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这种理论认为,当人们说出一串话语的时候,他就在完成一种行为,人的言语本身就是一种行为。用奥斯汀自己的话说,就是:“说什么即是做什么,或在说什么的时候,我们就在做什么(还可能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其中通过说什么我们做什么)。”(《论言有所为》,第91页)这一派认为语言之所以存在仅仅由于有人完成一个说话或书写的行为,即当说话者S在语境C中对说话者H作出一个话语U(这里U由在语言L中一个具有节律Φ的说出的语句Σ所组成)。他们认为,在每一个话语中,S完成一个行为诸如陈述一个事实或意见,断定或否定某件事,作出一个预言或提出一个请求,问一个问题,发出一个命令,提出劝告或许诺,给予一个祝福、感激,或表示慰问,宣布一个决定,等等。可以将任何话语U都看作一个言语行为。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3种,即语谓行为、语旨行为、语效行为。后来奥斯汀的美国弟子J.R.塞尔对此分类作了改进,他将言语行为分为4种,即话语行为、命题行为、语旨行为与语效行为。不管怎样划分,实际上当人们说出一个话语时,几个行为同时完成,并无时间上的顺序。塞尔还区分了显性行为式与隐性行为式,前者是指话语中包含着明显的语旨行为的标记,如说:“我命令你出去。”后者是指话语中没有包含明显的语旨行为的标记,如只说:“你出去!”而省略了“我命令”的字样,但上述话语仍然完成一个表达命令的语旨行为。此外,塞尔还区分了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所谓直接言语行为是指一个话语的字面意义直接将说话者心中的语旨用意(illocutionary force)表达出来;所谓间接言语行为是指一个话语的字面意义并没有将说话者的语旨用意直接表达出来,而是要听话者通过推理的方法去理解其中所包含的语旨用意。例如,学生甲对学生乙说:“我们今晚一起看电影去吧!”学生乙却说:“我今晚要准备考试。”乙的回答字面上只是陈述一件事实,这个事实跟甲的话语毫不相干,实际乙的语旨用意是对甲的回绝。这里包含一个比较复杂的推理过程,其中不仅使用一般的推理形式与推理规则,还用上了H·P·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塞尔与樊德尔维肯于1985年出版了一本书,叫做《语旨逻辑基础》,其目的就是想通过使用现代逻辑的方法,建立一个精确的语旨行为的形式化理论系统,不过,这个系统使用的运算符号过多,即使如此,在刻划言语行为的实际逻辑推理过程仍然感到不够完善,因此还有待加以改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