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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法

校勘术语。陈垣“校法四例”之一,云:“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为校书必用之法。

【参考文献】:

黄永年《古籍整理概论·对校》(陕西人民,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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