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生活史——游艺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13 属于: 宋元文明


游艺活动种类繁多,其中不乏积极健康的内容。但不少游艺活动可赌性强,某些游艺工具本身就是赌具,一旦以钱财论胜负则成为赌博

一 放风筝

放风筝、踢毽子、荡秋千、戴面具等游艺为人们特别是少年儿童所喜爱。《事物纪原》卷8《纸鸢》称:“俗谓之风筝,古今相传云是韩信所作。”后来成为民间常见的游艺。《剑南稿》卷1《观村童戏溪上》诗云:“竹踉跄冲淖去,纸鸢跋扈挟风鸣。”《中州集》卷8《纸鸢》诗曰,“鸱鸢雕鹗谁雌雄,假手成形本自同。果物戏人人戏物,为风乘我我乘风。扶摇谩拟层屑上,高下都归半纸中。儿辈呶呶方伫目,岂知天外有冥鸿。”可见放风筝是宋朝和金朝少年儿童的共同爱好。

据记载,福州的秋千“设于春台馆之内外”。诗云:“万里秋千习俗同。”确实如此,远在西北的吐蕃也“多并水为秋千戏”

陈元《格致镜原》卷60《毽子》引《事物原始》称:“今时小儿以铅锡为钱,装以羽,呼为毽子,三五成群走踢。”《武林旧事》卷6《小经纪》所载商品中有“毽子”、“风筝”、“选官图”等,并称“每一事率数十人,各专藉以为衣食之地”。由于踢毽子是常见的儿童游艺,以致毽子同风筝一样,成为销路较好的商品。

戴面具,不仅用于除夕驱傩即驱逐所谓疫鬼,而且是少年儿童喜爱的游艺。陈元靓《岁时广记》卷40《为面具》引《岁时杂记》称:“除日作面具,或作鬼神,或作儿女形。或施于门楣,驱傩者以蔽其面,或小儿以为戏。”难怪“廛市有摇小鼓而售戏面具者”,《夷坚志补》卷4《程氏诸孙》载,德兴(今属江西)村民程氏“买六枚以归,分与诸小孙。诸孙喜,正各戴之,群戏堂下”。面具以桂林所造,质量最好。《岭外代答》卷7《桂林傩》称:“桂人善制戏面,佳者一直万钱。”《老学庵笔记》卷1载,桂林所造面具,“以八百枚为一副,老少妍陋,无一相似者”。

今存宋人绘画,如苏汉臣《秋庭戏婴图》、《五瑞图》、《货郎图》、《杂技戏孩》、《长春百子》及李嵩《市担婴戏》、佚名《子孙和合》等,均绘有一些儿童玩具,品种繁多,不胜枚举。《武林旧事》卷6《小经纪》称,临安坊巷中,“儿戏之物名件甚多,尤不可悉数。如相银杏、猜糖、吹叫儿、打娇惜、千千车、轮盘儿,每一事率数十人,各专借以为衣食之地,皆他处之所无也”。而泥玩具则为各地儿童所普遍喜爱。讃州(治今陕西富县)田氏制作的“泥孩儿,名天下,态度无穷,虽京师工效之,莫能及”。这种泥塑小孩,大的一尺多,小的仅二三寸。平江府(治今江苏苏州)的“泥孩儿”也极精巧,南宋时“为天下第一”。临安的风俗,游西湖者“相尚多买平江泥孩儿,仍与邻家,谓之‘土宜像’”。近年江苏镇江市区曾出土五个平江府制造的儿童陶捏像,形态逼真,颇惹人喜爱。还有一种泥塑或木雕、牙雕的小儿像,加饰衣帽,七夕供养,称“摩古代生活史——游艺罗”。摩古代生活史——游艺罗系梵语音译,原本是佛经中的神名。

二 斗禽虫

当时人们以禽虫相斗为戏取乐,斗禽如斗鸭、斗鸡,斗虫如斗蟋蟀。《中吴纪闻》卷1《斗鸭》载,“陆鲁望有斗鸭一栏,颇极驯良”,并“善人言”。《岭外代答》卷9《斗鸡》称:“番禺人酷好斗鸡,诸番人尤甚。”饲养斗鸡,颇有讲究:“结草为古代生活史——游艺,使立其上,则足尝定而不倾;置米高于其头,使耸膺高啄,则头常竖而觜利。割截冠古代生活史——游艺,使敌鸡无所施其觜;剪刷尾羽,使临斗易以盘旋。常以翎毛搅入鸡喉,以去其涎。而淘米饲之。”并注意培养其勇猛风格:“至其斗也,必令死斗,胜负一分,死生即异。”因而番禺所产斗鸡“特鸷善斗”。斗鸡比赛分为三局:前两局系预赛,斗鸡一旦失利,主人当即“抱鸡少休,去涎饮水,以养其气”;后一局是决战,“两主皆不得预,二鸡胜负生死决矣。鸡始奋击用距,少倦则盘旋相啄,一啄得所,觜牢不舍,副之以拒,能多如是者必胜”。斗鸡往往同赌博相结合,赌注丰厚,看客很多,即所谓“注以黄金,观如堵墙”。

南宋临安居民普遍养蟋蟀即促织。《西湖老人繁胜录》称:“促织盛出,都民好养,或用银丝为笼,或作楼台为笼,或黑退光笼,或瓦盆竹笼,或金漆笼,板笼甚多。”官巷南北既是买卖蟋蟀的市场,又是斗蟋蟀的场所:“每日早晨,多于官巷南北作市,常有三五十火斗者。乡民争捉入城货卖,斗赢三两个,便望卖一两贯钱。苕生得大,更会斗,便有一两银卖。”所谓“苕”,即精囊。乡民在此获利,市民在此游玩。冬季以外,从早到晚,人潮如涌。贾似道有“蟋蟀宰相”之称,他“与群妾踞地斗蟋蟀”,遭到人们讥讽:“此军国重事邪?”贾似道斗蟋蟀误国,但所著《促织经》总结了喂养蟋蟀的经验,是世界上第一部研究蟋蟀的专著。

三 博戏

博戏种类繁多,如叶子格即后世的纸牌。《归田录》卷2称:“唐世士人宴集,盛行叶子格,五代、国初犹然,后渐废不传。”宋真宗时,钱惟演家中“有叶子揭格之戏”,辽穆宗曾“与群臣为叶子格戏”。又如牙牌即骨牌,相传始于宋代。《格致镜原》卷60《牙牌》引《诸事音考》载,宣和二年(1120),大臣建议,“设牙牌三十二扇,共计二百二十七点,以按星辰布列之位。譬天牌二扇二十四点,象天之二十四气;地牌二扇四点,象地之东西南北;人牌二扇十六点,象人之仁义礼智,发而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和牌二扇八点,象太和元气流行于八节之间。其他牌名,类皆合伦理庶务器用”。高宗“诏如式颁行天下”。然而当时最流行的博戏,辽、金为双陆,两宋则是钱币与骰子之戏。

陆玩者分为黑、白两方,相向而坐,局如棋盘,左、右各六路,因此叫“双陆”。每方各有棋子15枚,棋子为马头形,因而玩双陆又称“打马”。比赛时,掷骰子,以点数行马。白马自右向左,黑马自左向右,马先出完者胜,用筹码计胜负,赏罚事先约定。洪遵《谱双》、李清照《打马图》对这一游艺介绍颇详尽。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14称:“此戏今人不复为。”双陆在南宋几乎绝迹,但在辽、金很流行。《辽史》卷12《圣宗本纪三》载,萧绰“幸韩德让帐”,“命从臣分朋双陆以尽欢”。《松漠纪闻》卷上载,阿骨打“与辽贵人双陆”。《契丹国志》卷19《大实传》载,耶律大实“与大酋粘罕为双陆戏”。在民间,“燕京茶肆,设双陆局,或五或六,多至十,博者蹴局,如南人茶肆中置棋具也”

钱币之戏通常有两种:一为摊钱,又称意钱,办法是随手取钱币若干,放入器皿之中摇动,开时数钱币,以四为盈数,其余数为零、一、二、三,压得者获胜。《容斋五笔》卷1《俗语有出》说:“今人意钱赌博,皆以四数之,谓之摊。”另一为捻钱,又称掷钱。孙宗鉴《西畲琐录》称:“今人掷钱为博者,戏以钱文面背分胜负,曰字,曰幕。”字、幕即正面、反面。《铁围山丛谈》卷1载,宋仁宗皇后“在父母家时,与群女共为捻钱之戏”。这一游艺一般用于赌博,往往采用关扑即扑卖的形式。《东京梦华录》卷7《池苑内纵人关扑游戏》称:“有以一笏扑三十笏者,以致车马、地宅、歌姬、舞女,皆约以价而扑之。”所谓扑,即是赌。同书卷6《正月》称:“正月一日年节,开封府放关扑三日。士庶自早,互相庆贺。坊巷以食物、动使、果实、柴炭之类,歌叫关扑。”其实在北宋时关扑并不限于年节,还包括冬至和寒食。赵彦卫《云麓漫钞》卷5称:“古代生活史——游艺扑食物法有禁,惟元正、冬至、寒食三节,开封府出榜放三日。或以数十笏银,或以乐艺女为一掷,其他百物无不然。非如今常得古代生活史——游艺扑也。”照此说来,南宋随时均可关扑。

骰子用兽骨或玉石或象牙制作,成正方体形,六面分刻一点至六点之数,点着色,投掷于盒中,以点数及色彩决胜负。因点着色,亦称色子。因要投掷,又叫投子。因有用玉石制成的,还叫明琼。骰子之戏常常同其他游艺相结合,如彩选格,亦称选官图。其办法是列大小官位于纸上,掷骰子,比色彩,计点数,以定升降。《覆瓿集》卷2《沁园春·归田作》词云:“看做官来,只似儿时,掷选官图。”蔡京太师时,得意地称自己的升迁为“骰子选”:“今位极人臣,则亦可人,所谓骰子选尔。”这只是比喻,而辽朝果真有“骰子选”,《辽史》卷98《耶律俨传》载,兴宗“晚年倦勤,用人不能自择,令各掷骰子,以采胜者官之”。耶律俨因“得胜采”而升任知枢密院事。如果纸上所列不是官位,而是仙位,便叫“选仙图”。《王华阳集》卷6《宫词》云:“尽日闲窗赌选仙,小娃争觅倒盆钱。上筹得占蓬莱岛,一掷乘鸾出洞天。”骰子之戏同钱币之戏一样,往往用于赌博。居住在四川南部的泸夷也有这一游艺。陆游《老学庵笔记》卷3称,他在叙州(治今四川宜宾)无等佛殿西庑,亲眼见到“群蛮聚博其上。骰子亦以骨为之,长寸余而匾,状若牌子,折竹为筹,以记胜负”。

四 禁赌

当时赌博之风很盛,社会上有人以赌博谋生,也有人开赌场赢利。《老学庵笔记》卷5说:“市人有以博戏取人财者,每博必大胜,号‘松子量’。”《麈史》卷下《博弈》称:“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武林旧事》卷6《游手》云:“柜坊赌局,以博戏关扑,结党手法骗钱。”岂止“少年无赖辈相聚蒲博”,赴京应试的举子也聚众赌博。如天圣年间,举子郑戬“与同辈赌彩选,一坐尽负”,他一人独“赢数百缗”。官场中同样赌博成风,如章得象与杨亿、李宗谔等不时相聚赌博,“一夕负钱三十万”。数量之大,令人吃惊。皇帝也赌劲十足,如宋神宗与其弟吴王、嘉王“击球,戏赌玉带”。嘉王说:“若臣胜,不用玉带,只乞罢青苗。市易。”这不是赌经济而是赌政治,神宗“不悦”。辽兴宗与其弟耶律重元“因双陆,注以居民城邑”。兴宗“屡不竞,前后已偿数城”。伶官罗衣轻劝告道:“双陆休痴,和你都输去也!”

赌博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危及统治秩序。《燕翼诒谋录》卷2称:“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窬。若党类颇多,则为劫盗纵火,行奸杀人。”方岳认为:“始而赌博,终而盗贼,始而嬉戏,终而斗殴,始而和同,终而必争,败事丧家,皆由此始。”赌博造成不少人命案,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惩恶门·赌博》载,支乙“于衢州南市,楼上开置柜坊,楼下开置茶肆,以妻为饵”。名为柜枋、茶肆,其实妓院、赌场。支乙与余济等同伙“知陆震龙有钱可骗,诱之使赌,又作套坐掷,使之尽输”。陆一夜之间输掉461贯,将全部穿着典当以后,还资不抵债。他“深夜欲归,无衣可着”。支“既以无钱还时,我定到你家取讨,又恐以若取无时,只得经官论取”。因“取之既急,恐之又甚”,陆“在家自缢而死”。问题严重到如此地步,上自朝廷,下至官府,岂有不禁赌之理。知平江府(治今江苏苏州)胡颖宣布:“本府严赌博之禁,与禁盗贼同,盖以赌博不已,必至为盗故也。”

北宋初年沿用唐律:“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鉴于赌风太甚,太宗于淳化二年(991)闰二月下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匿不以闻及居人邸店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同罪。”赌博者即处死,惩罚如此之重,实际上行不通。如萧琉赌博,只不过“抵杖刑”。他后来易名立之,应试中进士,被发现后,真宗仅“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南宋法令规定:“诸开柜坊,停止博戏,赌财物者,邻州编管。于出军营内停止者,配本城。并许人告。”对告发人有奖赏:“诸告获开柜坊,或出军营内停止博戏,赌财物者,在席及停止、出九、和合人所得之物,悉给之。”然而并无多少实效。何以如此,《燕翼诒谋录》卷2指出,一是“刑名浸轻”,以致“法不足以惩奸,犯之者众”;二是官吏不力,“知而不问者十尝七八”。其实大臣、皇帝参与其中,赌博之风怎能制止?

金朝在大定八年(1168)颁布《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世宗说:“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但章宗便带头违反法令,命卢玑“与大臣握槊”,并赐以名马,作为“博直”。所谓握槊,即是双陆。


洪巽:《 禪谷漫录》;陈郁:《藏一话腴》。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3,《教坊》。

《金史》卷64,《章宗元妃李氏传》。

洪迈:《夷坚乙志》卷18,《张山人诗》;张邦几:《侍儿小名录拾遗》。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东角楼街巷》。

参看山西省文管会侯马上作站:《侯马金代董氏墓介绍》(《文物》1959年第6期)。

《东京梦华录》卷2,《东角楼街巷》。

许亢宗:《宣和乙巳奉使行程录》;河南省博物馆、焦作市博物馆:《河南焦作金墓发掘简报》(《文物》1985年第8期。)

周去非:《岭外代答》卷7,《瑶乐器》、《腰鼓》。

高承:《事物纪原》卷9,《高禬》;吴自牧:《梦粱录》卷20,《百戏伎艺》。

见吕祖谦编:《宋文鉴》卷2;《西湖老人繁胜录》;《宋会要》刑法2之150。

《东京梦华录》卷9,《宰执亲王宗室百官入内上寿》。

欧阳修:《归田录》卷2;《东京梦华录》卷7,《驾登宝津楼堵军呈百戏》;潘永因:《宋稗类钞》卷7,《工艺》。

杨侃:《皇畿赋》(见吕祖谦编:《宋文鉴》卷2)。

周密:《武林旧事》卷2,《元夕》:洪迈:《夷坚三志辛》卷3,《普照明颠》。

《东京梦华录》卷8,《中元节》。

刘一清:《钱塘遗事》卷6,《戏文诲淫》。

《铁围山丛谈》卷3;岳珂:《桯史》卷7,《优伶诙浯》。

《东坡奏议》卷14,《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二首》。

《齐东野语》卷9,《李全》;《宋史》卷477,《李全传下》。

《宋会要》刑法2之64。

《岭外代答》卷3,《田子甲》。

朱辅:《溪蛮丛笑·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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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刑法2之14;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23,《论上元令妇人相扑状》;《梦粱录》卷20,《角抵》。

《辽史》卷3,《太宗纪上》;胡峤:《陷北记》;《金史》卷5,《海陵纪》。

陈元靓:《事林广记》续集卷7,《文艺类·圆社摸场》;范公翶:《过庭录》。

参看施惠康:《宋代的球类运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宋史全文》卷25,乾道五年六月戊戌。

《辽史》卷80,《马得臣传》;卷111,《耶律塔不也传》;卷81,《萧孝忠传》。

《金史》卷35,《礼志八·拜天》;曹勋:《北狩闻见录》。

《金史》卷131,《马贵中传》;卷12,《章宗本纪四》;卷115,《赤盏尉忻传》;卷117,《国用安传》。

《岭外代答》卷3,《秇蛮》。

祝穆:《方舆胜览》卷9,《瑞安府·风俗·俗喜竞渡》;《嘉泰会稽志》卷13,《节序》。

《宋史》卷480,《吴越钱氏世家》。

王禹翶:《小畜集》卷13,《筵上狂歌送侍棋衣袄天使》;《归田录》卷2;《春渚纪闻》卷2。

参看朱南铣:《中国象棋史杂考》,中华书局1987年版。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辽陈国公主驸马合葬墓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11期);《文海》69·142、7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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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台北故宫博物院编辑委员会编:《婴戏图》,1996年2月版。

《老学庵笔记》卷5;《岁时广记》卷26,《七夕上》;《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2,《泥孩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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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粱录》卷3,《七夕》;《武林旧事》卷3,《乞巧》。

《宋史》卷474,《贾似道传》。

《辽史》卷116,《国语解》;卷7,《穆宗本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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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围山丛谈》卷3。

《宋会要》刑法2之2;吴处厚:《青箱杂记》卷3;《宋史》卷311,《章得象传》。

彭百川:《大平治迹统类》卷14,《神宗朝臣议论新法》;《辽史》卷109,《罗衣轻传》。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惩恶门·赌博》。

《宋刑统》卷26,《杂律·博戏赌财物》;《宋史》卷5,《太宗纪二》;《长编》卷32,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卷77,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

《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门·博戏财物》。

《金史》卷45,《刑志》;卷75,《卢玑传》。

医疗与卫生保健,同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在宋辽西夏金时代,医学已经相当发达,许多卫生保健知识为人们所认识,尤其在养生方面总结探索出不少有益的经验。但是各民族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差异甚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它们各自所处的社会生活状况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