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生活史——小宗之法
中国古代的家族组织都实行宗法,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的纱幕。宋代士大夫十分重视宗法统治。苏轼认为,秦、汉以后,由于官爵不能世袭,“天下无世卿”,“大宗之法不可以复立”,而可以用来收合亲族的“小宗之法”也存而不行,因此,北宋时民间习俗“不重族”,完全是“有族而无宗”的缘故。“有族而无宗”,族便不能收合,族人不能相亲,从而忘记祖先。如今“公卿大臣、贤人君子”的后代,不能“世其家如古人之久远者”,是因为“其族散而忘其祖也”。张载提出,今天富贵者只能维持三四十年,身死之后“众子分裂”,家产“未几荡尽”,于是“家遂不存”,这样一来,“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如果“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他赞成立嫡长子为“大宗”,又赞成实行“继祢之宗”即小宗。苏洵和欧阳修在提出编写族谱的方法时,明确主张实行“小宗之法”。程颐在议论祭祀制度时,主张在不同节序分别祭始祖、先祖、祢,而常祭则祭高祖以下,实际上综合了大宗和小宗之法。苏轼认为:“莫若复小宗,使族人相率而尊其宗子。宗子死,则为之加服;犯之,则以其服坐,贫贱不敢轻。而富贵不敢以加之,冠婚必告,丧葬必赴,此非有所难行也。”他进一步指出:“天下之民,欲其忠厚和柔而易治,其必自小宗始矣。”朱熹在《家礼·通礼》中,规定在祠堂中设龛以奉“先世神主”,虽然其中也提出“大宗”的设龛法,但又声明如果大宗“世数未满”,则仿“小宗之制”;同时,规定祭祀止于高祖以下四代(高祖、曾祖、祖、父),因此实际上仍然是实行“小宗”制度。这一祭祀高祖以下四代的主张,成为南宋后期的民间习俗。
宋代地主阶级一般不实行世袭制度,官爵不能世袭,这一制度决定了除皇室家族组织即宗室同时行用大宗、小宗之法以外,民间家庭组织只能实行小宗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