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析——宋代的赋税负担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13 属于: 宋元文明


对拥有土地的五等户的户籍登记使我们知道了宋代的人口数据。也使地方官员可以据此确定赋税数额。对宋代平民的赋税征收在每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基本上还是按照先前确定的定额来收取,而这个定额是以土地质量和其他指标为基础,而不是按实际年产量来确定的。赋税负担通常占年收获量的10%,分一次或两次缴纳(春季和秋季),此外纳税人还缴纳了大量的丝绢和其他纺织品。农民可以用诸如丝绢或油等物品,按先前确定的兑换比例代替谷物来缴税,他们还可以用现钱来缴税。

从唐宋时期缴纳的纺织品的数量比较来看,我们知道从唐到宋赋税的缴纳数量增加相当多。唐朝时,缴税用的丝绢标准是长度在12.04米到12.64米之间,宽度54.18厘米;其他材料的纺织品布卷是15.8米长。在宋代缴税用的纺织品中最重要的平纹绸相比唐代长度不仅更长,而且其宽度也更宽:长13.29米,宽79厘米。农户在生产中投入的生产资料、时间和精力要比唐朝时多。织工的生产条件也很艰苦,她们在织机前拿着梭子在布轴中来回穿梭,布匹一点点地累积成布匹,最终完成县衙的征税限额。750年,平纹绸织品一年征收的总量是740万匹,而在宋代只有290万匹。这些数据显然说明宋代的实物税远低于现金税。

除了以实物缴纳每年的赋税,999年政府还采行“和预买绢”制,政府借此可以向农民进行赋税赊贷,农民以丝织品还贷,由此丝织户的经济状况因而变得更加恶劣,因为这种制度等于是强迫农民以极低的价格把大量的丝绢(1047年就达3000万匹)卖给国家。年均总赋税收入(包括各种赋税)达到1100万匹丝绢和将近560吨丝绵。以现金、谷物和丝绢等形式征收来的赋税收入不仅为宋朝的求和政策,以及向异族政权缴纳各种贡物、岁币提供了资金,而且也使北方边境地区的军队得到了供给。

除了两税法,宋代的居民要缴纳另外五种赋税:第一,自耕农耕种政府租佃给他们的土地也要纳税。第二,拥有房产的城市居民要纳房税和地税,这与农民缴纳地税一样。这种对城市居民征收的赋税到北宋末年时,对政府而言,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了税收的主要来源。当时有7%的宋朝人口生活在城市。第三,所有20岁至60岁的成年男子要以现金缴纳丁税。第四,许多产品如皮、牛肉、牛角、农具、桑树、蚕、盐、茶和醋,以及7种谷物、10类丝织品、缣帛、金和铁的4种制品以及本地产品等进行买卖时都要纳税。本地产品包括有家畜、竹材、麻秆、水果、油、纸、木柴、煤、漆和蜡等。第五,旅行的商人也要为他们携带的商品缴纳2%的税,这些商品可能被征收了好几次税了;而商人在市场出售其货品也要再缴货品价值3%的税。

在某些时期和某些地方,由农民生产的产品可以免税。似乎只有农具、谷物、木柴和少数其他日常用品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农民、平民百姓、商人的赋税负担还是很重。如陆游在1202年所描述的:“最喜先期官赋足,经年无吏叩柴荆。”农民对此可能是非常赞成的。贪婪的地方税收机构的官吏千方百计地征税以获取更多的赋税收入,而只有那些与征税官吏们保持良好关系的特权人士方可避免被他们强征。通过上述的征收来源,宋代国库的年赋税收入相比唐代有了大幅的提升——可能有7倍之多——其经济总量也非常庞大。

11世纪70年代的商业赋税收入——对货品各税种征收的结果——达到交易货物总量的5%到10%,价值1亿贯钱。1077年的商业赋税收入就达870万贯钱,是10世纪的2倍多。税入增加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具有贸易中心功能的市镇数量增长迅速,在这些市镇中进行的各种贸易引起了税吏的关注。

从995年到997年,国家的现金总收入达到了2220万贯,其中垄断商品的税收就贡献了525万贯,也就是25%以上的份额。1064年总收入更是达到了1.16亿贯,包括从酒和盐的专营中征收来的2100万贯。而这时的开支也超过了收入量,这意味着政府要用其他收入来源来平衡收不抵支的账目。贮藏在国家仓库里的实物形式的收入,以及从数以百万计的交子的发行、售卖交子兑现而获得的收益,都可能帮助弥补过度开支而留下的财政空缺。从997年到1085年之间,以现金形式征收来的赋税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40%提高到了70%。显然,整个北宋经济的基础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现金支付的、通过垄断专营和商业税收而获取的收入,而这种收入已经超过了按两税法征收来的农业赋税。

南宋时期国家收支情况的综合数据我们无从得知,但从我们所能知道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地主阶级逃避征税的手段越来越高明,通过两税法征收来的收入在税入份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少。但是,12世纪下半叶,每年以现金形式从各税种征收来的国家收入的份额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上。12世纪下半叶及之后的税收中有相当高比例,特别是消费税和丁税,都是以银的形式来缴纳的,因此银在此时期的经济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