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以清真寺为中心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形式。坊寺所属教民在寺院掌教阿訇为首的宗教上层代表人物所组成的宗教行政机构管理下,进行宗教活动的同时,遵照教规规定承担各种名目的经济负担。教民中无子嗣者的临终财产,也捐献给寺院,从而使寺院积蓄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形成相当规模的坊寺经济。如兰州的西大寺,周围属于寺产的房屋鳞次栉比,房屋收入相当可观。这些收入大多用于日常宗教仪式、节日活动和教育、寺内维修等费用及宗教职业者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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