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亦称“逐出国境”。在法律上是指把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国境以外。由法院判决执行属法律程序,由警察机关命令宣布则是一种行政措施。现在成为反间谍部门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间谍人员惯于采取的处置形式。一般的是以“不受欢迎的人(驻在国不同意接受或要求召回的外交官员)”或以“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的名义,宣布或判决驱逐出境。现在,这种办法普遍为各国所选择。自1947年至1961年,至少有17名在莫斯科的美国外交官被苏联驱逐出境,特殊情况下,被驱逐的人数超过百人,如1972年4月,苏联驻玻利维亚大使馆官员及其家属被驱逐达119名;1971年9月,105名苏联外交官和其他人员因在英国从事间谍活动,被英国政府驱逐出境,成为当时轰动世界的大新闻。近些年来,有些驱逐是两国间对等的驱逐,如1985年9月12日英国政府宣布,苏联情报机关在英国的负责人奥列格·戈尔季耶夫斯基“谋求在英国避难”。随后,英国以从事间谍活动为由,驱逐了苏联驻英国的25名官员。14日,苏联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驱逐了英国驻苏联的25名外交官员、商务和新闻人员。16日,英又驱逐6名苏方人员。18日,苏联再次驱逐6名英方人员。最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表示不再对苏联采取进一步报复时,这一行动才算了结。还有一种所谓“事实驱逐”,即利用某外交官回国休假、述职等机会,不允许他再返回驻在国。现在,情报界默认一条关于驱逐的伦理标准:在自己国家的人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时,既不发怒也不真正抗议;而执行驱逐的国家不要将事实公诸于众。驱逐出境有别于流放,前者是禁止对象在一定的地区居住,后者是强制对象移居于一定的地区,但二者的共同点则都是被放逐于一定的地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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