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人所得税改革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3-23 属于: 经济
事件概述
  国务院7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根据财政部测算,新条例实施后,预计有6000万人不用再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今年后四个月,个税将减收530亿元。
个税调整进程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个税计算方法
  个税起征点是3500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500)×10%-105=145(元)。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比较
调整前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提高受益分析
个人所得税税改三大看点
  看点一:个税免征额提高 减负990亿

  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看点二:税率结构由9级减为7级 减负100亿

  草案拟将现行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低档税率的使用范围。
  看点三:扩大最高税率45%覆盖范围 富人交税额度增大

  草案扩大了税率45%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
">编辑]个人所得税税改相关释疑
  释疑 1:起征点为何定3500元?
  吴邦国表示,经与国务院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后作了进一步修改
  6月27日,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免征额为3000元,经过审议后提高至3500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讲话时表示,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积极与国务院沟通协调,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真正发扬民主,科学立法。
  李飞解释,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有8万多人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虽然二审最初提交的修改方案对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没有修改,但第一级税率将5%降到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修改方案的时候,有一些委员提出,是不是能够再加大减轻税负的力度,因此最后定为3500元。
  释疑 2:起征点定3500元有何影响?
  缴纳个税人群减少约6000万;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
  昨日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此前财政部测算,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从目前的28%降至12%。
  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三次修改以来首次修改税率表,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超额累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时,又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
  王建凡表示,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王建凡透露,根据静态测算,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如果按9月1日实施,今年4个月减收530亿左右。
  释疑 3:修改决定为何9月1日生效?
  相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个税法开展实施准备工作
  为什么3个月以后,纳税人才能享受到修法带来的实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在发布会上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后,国务院需要一定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相应的修订,相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开展实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本次修改内容比较多,为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落实到位,并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操作,还要做大量的实施准备工作。比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测试,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500多万户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此外,还要对全国税务系统、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
  她表示,上述工作须保证在两个月内完成。
">编辑]个税改革后的新问题
  “限购令”下的无奈:无税单如何购房、买车

  目前全国有多个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令”,其中很多城市均要求外地户籍购房者提供一定年限的个税缴纳证明。比如北京市非本地户籍要有5年以上纳税证明,才可以购买住房一套。而在杭州,非本地户籍购房者办理房贷也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因此失去购房资格?
  记者走访了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限购”目的在于限制“炒房客”,保障工作居住常住人口的正常购房需求。因个税起征点提高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的,提供相应年段的社保证明也可以,已购买社保的居民凭身份证到社保局打印就可以了。
  但如果既没有纳税证明,又没有社保证明,奋斗多年的安居梦难道就此化为泡影?目前记者走访的几个城市,均没有明确将修改“限购”政策。
  面对记者的疑惑,广州的房屋国土部门给出一个建议:没有购买社保的居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工资表、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到社保局补办,补办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单位没有为个人购买社保,个人可以投靠其他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购买社保,但只能等到购买社保满一年后才能购房。
  除了房子,被限购的还有汽车。
  在首个对购车进行限制的城市——北京,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参加摇号。在这里,个税证明是不可替代的。
  城市流动人口的困惑:无税单如何享受市民待遇

  如果要在上海申请居住证,是否会有问题呢?记者致电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员介绍,新申请居住证可以不提供纳税证明,当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续办居住证,就一定要提供纳税证明。
  据调查,全国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此类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领取居住证主要看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没有影响;而在北京,办理居住证则要求提交单位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这意味着,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动人员也许将会因为缺乏个税证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证这一权益。
  纳税证明对每个人都很重要:“零纳税”证明也是纳税证明

  如果要到国外旅游申请签证,一些国家大使馆会要求提供房产证、纳税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不充分,拒签的可能较大;如果申请留学,国外学校会通过纳税证明来判定申请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申请奖学金的数额。有些银行办理房贷、车贷,或其它消费类贷款,甚至透支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时,也会要求出示纳税证明。而在保险理赔、工伤索赔、离婚财产分割等需要证明个人收入时,个税证明的法律效力也更容易被认同。
  “工资不到新的个税起征点不用太担心。”上海税务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说,个人所得税包括多种,即便工薪所得部分不到3500元,也不一定就不缴税,如果涉及劳动报酬、著作版税、红利等,也会有纳税证明。纳税证明文件,可以到税务机关申报,“如果个人收入不到3500元,不用纳税,也要到税务局申请‘零纳税’,‘零纳税’证明,也是纳税证明,在某些领域的效力不可忽视。”
各方观点">编辑]中国产经新闻: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显失公平
  可以肯定的是,个税法案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内外不平等:国人不仅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还必须额外承担比他们更高的个税税负——这就形成了个税对薪酬的一种反向调节,越高的薪酬缴纳的个税反而越少,显然,这已经完全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原则和价值基础。虽然这些年来,“内低外高”的差距保持着缩小的态势,但这并非什么可喜进步,因为不平等仍然存在;相反,这却越发证明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并非必须数倍于国人不可,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既不合理更无必要。
">编辑]新京报:个税起征点提高,限购政策当修改
  对于“限购令”有关部门的本意是凭借个税证明,获知公众是否在北京待满五年以及个人资信证明等。但这样的信息其实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比如有专家建议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连续工作的资信记录,或者和购房一样,有相应的社保证明即可。以个税凭证为标准,可能操作起来更方便,但出台一项限购政策,要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权利,而非管理部门的便捷。个税起征点提高已是可预期的事,汽车的限购政策也应及时调整,不能让民众去承担不合理政策的后果。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个人所得税 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超额累进税率为“全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是指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之后的纯收益,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应予以扣除。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参考文献
  1. ↑ 杨华云.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新京报.A16-A17版.2011.07.01日
  2. ↑ 税单没了 难题来了.人民日报.2011年07月28日02版
  3. ↑ 舒圣祥.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显失公平.中国产经新闻.第B02版:财经.2011.08.01
  4. ↑ 个税起征点提高,限购政策当修改.新京报.第A02版.2011.07.04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