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
什么是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在其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进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而比较优势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正是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济学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对实行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经济人”的谋利动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分工的发展都要求经济自由。斯密通过发展诺思关于“国际分工”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的好处。他认为,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并且这种分工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一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这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保罗。萨缪尔森对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的阐释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带来的种种好处:“最有效率和最富生产性的专业化模式,是个人或国家都集中精力从事相对或比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国家效率更高的活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各国集中在其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时,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会变得比原先要好。与没有贸易的情况相比,各国的劳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将其与比较劣势的产品相交换时,他们工作同样的劳动时间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消费品”。
从古典经济学家阐述的贸易理论可以看出,一国最佳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是自由贸易政策,也即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在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然而以比较成本学说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在推行和传播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早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保护主义的主张就已出现。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是指国家采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鼓励商品出口的贸易政策。时至今日,贸易自由化作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种贸易模式,仍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理想贸易政策,只是国际贸易有望达到的一种美好境界。亚当·斯密也很清楚这一点:“期待贸易自由像期待乌托邦一样的荒谬,因为不仅公众的偏见会反对,而且更无法克服的是存在许多个人的私利,都会不可遏制地出来阻挡和反对自由贸易”。这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贸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国之间均衡分配。“在贸易政策中,国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经济目标,各国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或保护本国环境”。“有些人将其保护主义的论点建立在纯经济论据的基础之上;另一些人则宣称由于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护主义是适当的”。基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大力倡导并推行保护贸易;而那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也总是打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实行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
因此通过考察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一直交错存在,各个国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只不过两种力量对比的不同可能导致在一定时期更倾向于一个方面。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关税保护和进口配额已置于GATT/WTO规则约束之中,非关税措施在国际保护贸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护的重点也由过去的传统竞争性产业逐步转向高技术产业并且由政策法规的间接限制代替了过去的行政性限制。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是必然的。这也是尽管各国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况下,TRIPs协议得以最终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技术垄断策略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集成制造技术等这类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国际竞争力有着重大影响的技术,国际上称之为战略技术。战略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生气勃勃的研究工作;对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从基础研究到工业应用的周期长;新产品、新工艺引进市场的竞争压力大;高风险及巨额投资;在R&D领域高度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世界范围内的生产与营销”。
进入后冷战时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努力实现其“全球化”战略。他们在积极推行“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与服务贸易、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自由流动”的国际贸易规则、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采取多种策略加强对本国战略技术的垄断,扩大他们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战略性研究“通常指被一个国家视为关系到他的科学基础和最终关系到他的经济发展的优先研究领域”。战略技术知识是指由战略性研究产生的并对战略技术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的知识。
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导致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的所有具有突破性创新的战略技术,无一不源于战略性研究活动,即战略技术知识的生产、发展与应用活动。战略性研究已经改变了知识的“公共品”属性。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科学与技术知识,特别是战略技术知识,既是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资本,同时也是昂贵的甚至是无价的商品。因此,巨额的资金投入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成为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知识进行控制与独占、实现对战略技术高端领域垄断的重要策略。
为不断获取新的战略技术知识,以为未来战略技术的开发做必要的知识储备,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进行战略性研究的R&D强度,即R&D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当代的高技术产业,是战略技术密集的产业。1996年高技术产业的R&D强度,美国为27.9%,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8.7%,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为43.1%;法国为27.8%,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2.2%,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为32.1%。1997年英国医药制造业的R&D强度就高达32.5%。
OECD14国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数据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
为加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方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方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入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寻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年。协定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主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
持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实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
持续的改进型创新是不断改进其核心技术,确保已获得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持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从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获得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过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累,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持续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并不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进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高达50亿美元。持续不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试图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败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2001年英特尔
公司的营业收入就达337亿美元。
持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不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从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显示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显示及有机发光材料显示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限制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持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显示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时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试图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希望在显示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于“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密切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施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维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
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范围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减少的资金支持,致使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降,从而削弱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步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表明,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迅速增至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
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一方面,主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速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障碍的扩散,提高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供应。
从二战开始,特别是在冷战时期,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量的国家资源。与此同时,主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明显减少,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他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同时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向军事系统转移,特别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期间,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赖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
发达国家许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阻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获得的军事优势。正因如此,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法令)并进行国防采购改革,试图建立一个能同时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实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
在这一策略指引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到1999年,原来的70家主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动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时也广泛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
很明显,能够成为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均为一些超敏感的战略技术。因此,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在更大范围内强化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
由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施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成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发展进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
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开始具体实施“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全球变化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施。此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
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并且有稳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战略技术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
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该是技术创新战略,特别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许多学者根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跨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许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认为,首先仍然必须坚持扩大开放的策略。开放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开放有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开放有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仍然必须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时,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保持国际领先优势。因此技术引进,尤其是我国许多仍处于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仍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实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当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取得了技术上的突破,并始终保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当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实现技术跨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可能性
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并由此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努力、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项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做出决定后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实现必须依凭一定的条件、借助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途径。实践证明,自由实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途径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和改进人们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人们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认为最好的目标,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按照人们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态度,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而言,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密切相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意味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导致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这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产生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
在开放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确保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高和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关税壁垒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减少,企业日益依赖于限制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垄断”,从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竞争政策所管辖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越来越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阻碍了竞争。然而,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施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在短期内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会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并且会消除市场的竞争。如果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会与竞争政策原则相冲突。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增大,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使得“形成一个普遍的国际反垄断制度成为必要”。有关竞争问题也已纳入到一些国际公约的调整范围。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尽管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主要依靠国内法,但由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困难,随着竞争政策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越来越多,并逐渐趋向实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解决跨国的反竞争行为和进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问题。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既可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可能是进行市场竞争的利器。例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高生产技术、获得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产生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动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进一步致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进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冲突,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并且,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实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虽然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做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首次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行为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冲突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到的领域,“都由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就此而言,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问题,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由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于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行为是独占市场和进行贸易限制,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当的竞争限制和不公正的贸易限制等等。这些行为从长期的观点看,事实上都会使价格上扬,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约”。那就是“以民法中关于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限制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必须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强化”。因此,“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布,中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加速,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以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征;(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范围、方式选择及其效率; (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以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虽然可以使价格下降,但不会接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这样,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从而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进贸易理论。他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加会加剧竞争,尽管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规模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对企业而言,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
本文使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征。虽然前述的很多思想都会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开放与小国的开放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开放可以实行贸易推动的外向型模式,把开放的目标主要放在扩大市场范围方面,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开放,相反却恰恰表明中国更需要扩大开放。因为只有在开放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能得到弥补,其发展的困难才能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能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仅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如此,这也表明中国的开放和对外贸易,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升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考验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高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巨大的回旋余地。现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巨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
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而中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仍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并且依靠竞争来迅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发展中国家的性质和特征。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 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时,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的。因此,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这种升级也需要在开放和竞争中实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升,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而,中国目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加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是极不均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问题更需要特殊处理。例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在短期内所产生的再就业压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速度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当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能达到这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再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方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方面,又需要实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且要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必须而且只能在开放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步前进、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而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
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为,国际贸易主要是类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方面,各种产品类似而又有一定的替代性,从而相互竞争;另一方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几乎提供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方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方面是众多生产者和经营者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过度竞争。这两种情况都是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样,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发挥出来,一方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方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必须是可竞争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实际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特别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
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征是自由进入。因为,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步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行的垄断和管制,不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背后的官方(包括地方政府)色彩,减少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都是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
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征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借以增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从而促进和加剧市场竞争过程。目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走向生产集中,一方面形成了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增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方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
再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征是,依托于巨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方面借助于开放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从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不断提升。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作出解释。然而,这一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产生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实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问题。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产生的,却没有说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因为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问题是自然而然地解决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增长(贸易)理论虽然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问题,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予以讨论。其实,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都是为了在同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可能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有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还是各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作出的安排和进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都是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安排的产生和形成都是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不过是有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行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况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也在这里。
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仅有一个区间,而且是围绕着贸易条件进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产生的合作剩余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剩余的比例。如果说,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等一方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时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改变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进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
目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仍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主要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更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尽管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都会对第三者产生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发达大国的行为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执行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开放,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方面,正是由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一定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学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可能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些国家的很多产业意味着一场灾难。
既然如此,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吁,既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加进去,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
(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 46年中所进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都是多边谈判,所达成的贸易协定都是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虽然在管理上会有所加强,但其基本的行为原则和思维方式仍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一方不同意,协议就很难达成。为了达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况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方面以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同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中美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和条件,从而使我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中美关于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如此。由于没有其他的力量和矛盾可以利用,中国往往不得不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而应尽量减少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如果不得不进行双边谈判,也应当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产生的外部性,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另一种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
(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员、技术、资本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受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开放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征,其开放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增长,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不过,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增长幅度小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这种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减少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达成谅解,进而增加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
(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目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行为方式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即在与别国的交往中,如果出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况,美国就援引国内的有关法律行事,即使这样做有违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承诺。最近一个时期,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明确反对美国的这种大国强权行为,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因为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实施,即便这样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由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协议和承诺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当提出来与对方或有关各方协商讨论,重新议定,而不应当以强凌弱,依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剧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当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原来的协议和承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快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
指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临的挑战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意味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停止,而是在推进的方法和步骤上应当注意把握。此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这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由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如此),而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实际。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扩大开放,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根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要求不断推进,外国的阻挠和压力既不能动摇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也不能迫使中国作出损害自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当清楚,限于自身的条件,中国目前与国际惯例接轨暂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担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程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能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和调整。
中国在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冲突将突出地表现出来,保持国际竞争的压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发展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达到统一?在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压力和冲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还有进口推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问题是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进的速度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方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压力感受不深,导致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时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增长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增长,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又可能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维持规模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可能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造成严重的就业问题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必须有控制地推进。
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根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加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问题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很难预知,其他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况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不断改变中国进入的门槛。此外,根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他考虑均处于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因为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能在持续、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中实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必须大幅度降低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进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对某些规模要求高的产业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明确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幅度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时,对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一方面保证重点,一方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他生产厂家走向联合和配套生产,尽快实现规模经济,一旦时机成熟,即行取消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快,以实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特征
贸易战略是一国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以改革开放前后作为分水岭,经历了由主要实施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为主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循序渐进地实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转变。而在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明显的多层次特征,即以WTO (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一层次,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二层次,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三层次。三个层次可以说相互补充,相互推动,共同推动了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那么,实施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怎样的特点?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建立与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映了目前中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概括起来,这种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有以下的特征:
一、层层递推,循序渐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实施之初,就确立了循序渐进的实施原则,这是中国经济尚处于发展中阶段的现实所决定的。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决定其贸易发展战略时总是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只有不断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才能充分获得贸易利益,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开放之初,由于其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如果在对外开放进程中急于求成,贸易自由化步伐过快,反而对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隐患。因此,循序渐进是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多层次性也正反映了这一原则。
首先,在贸易自由化的速度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各不相同。例如在WTO层面,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基本上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并且对某些重要的产业争取了3-5年的过渡期,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也会依照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做出适合国情的相应的承诺。而在APEC框架内,中国承诺是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这与WTO层次相比而言有了明确的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而第三个层次与 APEC相比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有又提前,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10年内或2010年前建成。这样,随着三个层次涉及国家范围的不断缩小,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而且,随着层次范围的不断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则相应谨慎,充分反映出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层层递推、循序渐进性特征。
二、层层紧扣,相互补充。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各层次在实施进度上各有先后,在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也可以说是相互补充的。如前所述,以WTO为核心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到今天,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但是WTO由于成员众多,成员内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难免发生冲突,从而有时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协议,此时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就能作为WTO的必要补充,及时推动了各国间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与WTO相比,区域性贸易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相对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成员方之间矛盾较少,因此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在全球化的内容和方式上,APEC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以承诺为基础的非契约化原则,取得了出人意料的实际成果。在参加国家选择上,各国完全有自主决定权。以中国为例,之所以选择东盟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对象,就在于双方地缘上接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对双方市场的冲击都不会太大,还可以使本国积累贸易自由化的宝贵经验。同时,可以预测,在区域贸易集团贸易自由化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缩小,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 WTO框架下的贸易谈判的进程。
三、多边为主,区域为辅。中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二个层次虽然在最终目标上有一致性,并且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但是,需要指出的,中国目前仍将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作为主导层次,而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仅仅是必要补充。中国现有的国情以及WTO的特点决定了三个层次在地位上高低之分。首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WTO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与例外原则无疑会使中国在今后取得有利的谈判地位。只要我们坚持这项原则,就可以在取得众多发达国家的贸易优惠的同时,对本国某些重要产业实施适当的有期限的保护与扶植,以达到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能够趋利避害的目的。
相比而言,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一般都有明确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实施贸易自由化的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作为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主导形式是不可取的。第二,经过战后以来50多年的发展,WTO(GATT)管理下的成员经济体多达144个,管理的范围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以及国际投资。特别是1995年1月1日后,随着WTO正式成立,其在法律地位上更加明确,在组织机构上更加完整,在管理功能上更加健全,因此,就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效率与权威性而言,WTO无疑比区域贸易集团更有优势,可以节省因组建区域贸易集团而来的大量谈判成本和组织成本。第三,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虽然在局部加快了各国间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正是这种区域性的特征也可能导致区域集团对外的排他性、封闭性以及区域集团之间的竞争性和对抗性,这种状况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于方兴未艾的区域集团化浪潮,要力争“取其利,避其害”。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明确区域贸易集团与WTO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将其发展进程严格纳入到WTO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之下。
本条目相关链接 贸易自由化失败之后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在其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进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而比较优势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正是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济学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对实行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经济人”的谋利动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分工的发展都要求经济自由。斯密通过发展诺思关于“国际分工”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的好处。他认为,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并且这种分工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一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这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保罗。萨缪尔森对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的阐释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带来的种种好处:“最有效率和最富生产性的专业化模式,是个人或国家都集中精力从事相对或比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国家效率更高的活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各国集中在其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时,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会变得比原先要好。与没有贸易的情况相比,各国的劳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将其与比较劣势的产品相交换时,他们工作同样的劳动时间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消费品”。
从古典经济学家阐述的贸易理论可以看出,一国最佳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是自由贸易政策,也即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在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然而以比较成本学说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在推行和传播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早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保护主义的主张就已出现。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是指国家采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鼓励商品出口的贸易政策。时至今日,贸易自由化作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种贸易模式,仍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理想贸易政策,只是国际贸易有望达到的一种美好境界。亚当·斯密也很清楚这一点:“期待贸易自由像期待乌托邦一样的荒谬,因为不仅公众的偏见会反对,而且更无法克服的是存在许多个人的私利,都会不可遏制地出来阻挡和反对自由贸易”。这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贸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国之间均衡分配。“在贸易政策中,国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经济目标,各国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或保护本国环境”。“有些人将其保护主义的论点建立在纯经济论据的基础之上;另一些人则宣称由于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护主义是适当的”。基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大力倡导并推行保护贸易;而那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也总是打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实行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
因此通过考察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一直交错存在,各个国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只不过两种力量对比的不同可能导致在一定时期更倾向于一个方面。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关税保护和进口配额已置于GATT/WTO规则约束之中,非关税措施在国际保护贸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护的重点也由过去的传统竞争性产业逐步转向高技术产业并且由政策法规的间接限制代替了过去的行政性限制。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是必然的。这也是尽管各国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况下,TRIPs协议得以最终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技术垄断策略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集成制造技术等这类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国际竞争力有着重大影响的技术,国际上称之为战略技术。战略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生气勃勃的研究工作;对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从基础研究到工业应用的周期长;新产品、新工艺引进市场的竞争压力大;高风险及巨额投资;在R&D领域高度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世界范围内的生产与营销”。
进入后冷战时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努力实现其“全球化”战略。他们在积极推行“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与服务贸易、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自由流动”的国际贸易规则、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采取多种策略加强对本国战略技术的垄断,扩大他们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 一、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策略
战略性研究“通常指被一个国家视为关系到他的科学基础和最终关系到他的经济发展的优先研究领域”。战略技术知识是指由战略性研究产生的并对战略技术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的知识。
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导致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的所有具有突破性创新的战略技术,无一不源于战略性研究活动,即战略技术知识的生产、发展与应用活动。战略性研究已经改变了知识的“公共品”属性。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科学与技术知识,特别是战略技术知识,既是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资本,同时也是昂贵的甚至是无价的商品。因此,巨额的资金投入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成为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知识进行控制与独占、实现对战略技术高端领域垄断的重要策略。
为不断获取新的战略技术知识,以为未来战略技术的开发做必要的知识储备,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进行战略性研究的R&D强度,即R&D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当代的高技术产业,是战略技术密集的产业。1996年高技术产业的R&D强度,美国为27.9%,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8.7%,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为43.1%;法国为27.8%,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2.2%,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为32.1%。1997年英国医药制造业的R&D强度就高达32.5%。
OECD14国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数据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
为加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方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方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入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寻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年。协定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主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
- 二、持续创新策略
持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实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
持续的改进型创新是不断改进其核心技术,确保已获得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持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从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获得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过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累,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持续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并不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进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高达50亿美元。持续不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试图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败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2001年英特尔
公司的营业收入就达337亿美元。
持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不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从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显示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显示及有机发光材料显示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限制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持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显示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时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试图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希望在显示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于“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
- 三、策略性技术联盟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密切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施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维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
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范围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减少的资金支持,致使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降,从而削弱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步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表明,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迅速增至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
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一方面,主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速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障碍的扩散,提高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供应。
- 四、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
从二战开始,特别是在冷战时期,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量的国家资源。与此同时,主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明显减少,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他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同时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向军事系统转移,特别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期间,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赖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
发达国家许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阻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获得的军事优势。正因如此,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法令)并进行国防采购改革,试图建立一个能同时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实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
在这一策略指引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到1999年,原来的70家主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动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时也广泛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
很明显,能够成为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均为一些超敏感的战略技术。因此,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在更大范围内强化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
- 五、战略技术发展的政府干预策略
由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施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成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发展进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
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开始具体实施“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全球变化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施。此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
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并且有稳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战略技术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
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该是技术创新战略,特别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许多学者根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跨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许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认为,首先仍然必须坚持扩大开放的策略。开放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开放有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开放有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仍然必须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时,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保持国际领先优势。因此技术引进,尤其是我国许多仍处于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仍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实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当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取得了技术上的突破,并始终保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当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实现技术跨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可能性
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并由此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努力、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项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做出决定后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实现必须依凭一定的条件、借助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途径。实践证明,自由实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途径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和改进人们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人们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认为最好的目标,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按照人们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态度,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而言,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密切相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意味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导致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这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产生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
在开放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确保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高和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关税壁垒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减少,企业日益依赖于限制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垄断”,从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竞争政策所管辖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越来越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阻碍了竞争。然而,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施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在短期内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会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并且会消除市场的竞争。如果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会与竞争政策原则相冲突。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增大,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使得“形成一个普遍的国际反垄断制度成为必要”。有关竞争问题也已纳入到一些国际公约的调整范围。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尽管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主要依靠国内法,但由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困难,随着竞争政策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越来越多,并逐渐趋向实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解决跨国的反竞争行为和进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问题。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既可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可能是进行市场竞争的利器。例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高生产技术、获得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产生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动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进一步致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进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冲突,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并且,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实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虽然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做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首次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行为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冲突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到的领域,“都由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就此而言,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问题,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由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于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行为是独占市场和进行贸易限制,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当的竞争限制和不公正的贸易限制等等。这些行为从长期的观点看,事实上都会使价格上扬,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约”。那就是“以民法中关于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限制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必须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强化”。因此,“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布,中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加速,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以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征;(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范围、方式选择及其效率; (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
- 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以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虽然可以使价格下降,但不会接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这样,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从而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进贸易理论。他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加会加剧竞争,尽管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规模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对企业而言,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
本文使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征。虽然前述的很多思想都会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开放与小国的开放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开放可以实行贸易推动的外向型模式,把开放的目标主要放在扩大市场范围方面,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开放,相反却恰恰表明中国更需要扩大开放。因为只有在开放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能得到弥补,其发展的困难才能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能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仅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如此,这也表明中国的开放和对外贸易,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升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考验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高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巨大的回旋余地。现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巨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
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而中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仍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并且依靠竞争来迅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发展中国家的性质和特征。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 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时,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的。因此,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这种升级也需要在开放和竞争中实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升,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而,中国目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加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是极不均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问题更需要特殊处理。例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在短期内所产生的再就业压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速度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当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能达到这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再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方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方面,又需要实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且要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必须而且只能在开放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步前进、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而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
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为,国际贸易主要是类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方面,各种产品类似而又有一定的替代性,从而相互竞争;另一方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几乎提供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方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方面是众多生产者和经营者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过度竞争。这两种情况都是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样,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发挥出来,一方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方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必须是可竞争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实际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特别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
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征是自由进入。因为,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步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行的垄断和管制,不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背后的官方(包括地方政府)色彩,减少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都是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
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征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借以增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从而促进和加剧市场竞争过程。目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走向生产集中,一方面形成了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增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方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
再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征是,依托于巨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方面借助于开放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从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不断提升。
- 三、中国如何分享贸易利益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作出解释。然而,这一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产生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实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问题。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产生的,却没有说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因为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问题是自然而然地解决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增长(贸易)理论虽然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问题,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予以讨论。其实,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都是为了在同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可能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有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还是各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作出的安排和进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都是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安排的产生和形成都是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不过是有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行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况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也在这里。
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仅有一个区间,而且是围绕着贸易条件进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产生的合作剩余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剩余的比例。如果说,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等一方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时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改变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进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
目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仍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主要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更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尽管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都会对第三者产生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发达大国的行为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执行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开放,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方面,正是由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一定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学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可能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些国家的很多产业意味着一场灾难。
既然如此,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吁,既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加进去,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
(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 46年中所进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都是多边谈判,所达成的贸易协定都是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虽然在管理上会有所加强,但其基本的行为原则和思维方式仍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一方不同意,协议就很难达成。为了达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况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方面以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同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中美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和条件,从而使我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中美关于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如此。由于没有其他的力量和矛盾可以利用,中国往往不得不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而应尽量减少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如果不得不进行双边谈判,也应当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产生的外部性,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另一种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
(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员、技术、资本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受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开放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征,其开放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增长,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不过,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增长幅度小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这种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减少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达成谅解,进而增加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
(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目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行为方式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即在与别国的交往中,如果出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况,美国就援引国内的有关法律行事,即使这样做有违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承诺。最近一个时期,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明确反对美国的这种大国强权行为,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因为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实施,即便这样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由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协议和承诺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当提出来与对方或有关各方协商讨论,重新议定,而不应当以强凌弱,依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剧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当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原来的协议和承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快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
- 四、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步骤和政策设计
指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临的挑战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意味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停止,而是在推进的方法和步骤上应当注意把握。此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这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由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如此),而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实际。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扩大开放,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根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要求不断推进,外国的阻挠和压力既不能动摇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也不能迫使中国作出损害自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当清楚,限于自身的条件,中国目前与国际惯例接轨暂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担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程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能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和调整。
中国在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冲突将突出地表现出来,保持国际竞争的压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发展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达到统一?在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压力和冲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还有进口推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问题是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进的速度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方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压力感受不深,导致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时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增长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增长,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又可能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维持规模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可能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造成严重的就业问题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必须有控制地推进。
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根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加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问题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很难预知,其他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况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不断改变中国进入的门槛。此外,根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他考虑均处于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因为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能在持续、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中实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必须大幅度降低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进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对某些规模要求高的产业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明确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幅度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时,对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一方面保证重点,一方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他生产厂家走向联合和配套生产,尽快实现规模经济,一旦时机成熟,即行取消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快,以实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特征
贸易战略是一国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以改革开放前后作为分水岭,经历了由主要实施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为主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循序渐进地实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转变。而在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明显的多层次特征,即以WTO (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一层次,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二层次,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三层次。三个层次可以说相互补充,相互推动,共同推动了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那么,实施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怎样的特点?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建立与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映了目前中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概括起来,这种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有以下的特征:
一、层层递推,循序渐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实施之初,就确立了循序渐进的实施原则,这是中国经济尚处于发展中阶段的现实所决定的。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决定其贸易发展战略时总是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只有不断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才能充分获得贸易利益,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开放之初,由于其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如果在对外开放进程中急于求成,贸易自由化步伐过快,反而对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隐患。因此,循序渐进是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多层次性也正反映了这一原则。
首先,在贸易自由化的速度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各不相同。例如在WTO层面,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基本上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并且对某些重要的产业争取了3-5年的过渡期,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也会依照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做出适合国情的相应的承诺。而在APEC框架内,中国承诺是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这与WTO层次相比而言有了明确的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而第三个层次与 APEC相比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有又提前,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10年内或2010年前建成。这样,随着三个层次涉及国家范围的不断缩小,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而且,随着层次范围的不断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则相应谨慎,充分反映出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层层递推、循序渐进性特征。
二、层层紧扣,相互补充。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各层次在实施进度上各有先后,在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也可以说是相互补充的。如前所述,以WTO为核心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到今天,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但是WTO由于成员众多,成员内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难免发生冲突,从而有时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协议,此时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就能作为WTO的必要补充,及时推动了各国间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与WTO相比,区域性贸易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相对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成员方之间矛盾较少,因此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在全球化的内容和方式上,APEC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以承诺为基础的非契约化原则,取得了出人意料的实际成果。在参加国家选择上,各国完全有自主决定权。以中国为例,之所以选择东盟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对象,就在于双方地缘上接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对双方市场的冲击都不会太大,还可以使本国积累贸易自由化的宝贵经验。同时,可以预测,在区域贸易集团贸易自由化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缩小,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 WTO框架下的贸易谈判的进程。
三、多边为主,区域为辅。中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二个层次虽然在最终目标上有一致性,并且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但是,需要指出的,中国目前仍将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作为主导层次,而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仅仅是必要补充。中国现有的国情以及WTO的特点决定了三个层次在地位上高低之分。首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WTO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与例外原则无疑会使中国在今后取得有利的谈判地位。只要我们坚持这项原则,就可以在取得众多发达国家的贸易优惠的同时,对本国某些重要产业实施适当的有期限的保护与扶植,以达到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能够趋利避害的目的。
相比而言,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一般都有明确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实施贸易自由化的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作为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主导形式是不可取的。第二,经过战后以来50多年的发展,WTO(GATT)管理下的成员经济体多达144个,管理的范围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以及国际投资。特别是1995年1月1日后,随着WTO正式成立,其在法律地位上更加明确,在组织机构上更加完整,在管理功能上更加健全,因此,就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效率与权威性而言,WTO无疑比区域贸易集团更有优势,可以节省因组建区域贸易集团而来的大量谈判成本和组织成本。第三,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虽然在局部加快了各国间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正是这种区域性的特征也可能导致区域集团对外的排他性、封闭性以及区域集团之间的竞争性和对抗性,这种状况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于方兴未艾的区域集团化浪潮,要力争“取其利,避其害”。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明确区域贸易集团与WTO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将其发展进程严格纳入到WTO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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