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即刑部侍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侍郎。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侍郎为司刑少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参看“刑部侍郎”条。
词语分解
- 司刑的解释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 常伯的解释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汉书·谷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