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合该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先后有两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它们分别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