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本条例于1989年4月22日由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有50条,分为5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成、组织原则、人员配备以及自治机关在经济、文化建设中,在处理县内各民族间的关系和宗教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政策;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工作和人员配备方面也作了规定。同时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本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如规定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建设,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畜牧业和林业,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使本县经济保持协调发展的势头,同时要合理充分地开发利用本县的资源,积极发展建材、采矿等工业,扶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的染织、刺绣手工业等等。财政管理方面专门明确规定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要实行严格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扣减、挪用。文化建设方面规定了发展本县教育的方针政策,应注意着重发展的地区以及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高全县各民族人民的综合素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