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述壮族土司赋役制度之碑刻。安平土知州刻于清乾隆二年(1737),共约500余字。内容规定土官应抽取境内各项赋税和夫役,有的夫役已经革除,有的改为纳银代役,有的照旧供役等等。碑文反映壮族土司管辖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到清朝初年已有所变化,但封建农奴制度的痕迹仍历历在目。为研究壮族土司统治时期的社会性质提供重要资料。其碑文载《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第19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