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1952年7月25日由政务院第146次政务会议批准。同年8月6日政务院发布。是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的指导方针与政策。《决定》阐述了失业问题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了失业人员的构成状况,提出了解决失业问题的一套完整办法。《决定》对少数民族居民失业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1.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居民主要是回民的失业半失业问题,必须切实注意帮助解决。由于他们的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同,就业范围狭小,必须设法给以宽广的就业、转业的机会,并应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2.要有计划地成批地吸收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到工矿企业中去工作,这是有效地解决少数民族失业问题的切实办法,而且也是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造就现代工人阶级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