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佤族社会还存在原始农村公社的组织形式,尤以西盟佤族为突出。西盟佤族村社的规模,一般为一个大的村寨,百户上下至数百户,几百人到一千人。每个村社都有自己的领地,地界严格,不能越界使用土地。在村社内部,牲畜、生产资料已经个体私有,土地则分为私有和村寨公有(如荒山、野林和条件较差的可耕地)两部分。村寨的政治经济独立性,土地私有和村寨公有的两重性,反映了原始农村公社的特征。不过,从西盟佤族农村公社内部私有制的发展程度,以及人们之间贫富和阶级分化程度看,佤族的原始农村公社制已处于后期或没落期,正在向阶级社会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