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释义】: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15岁自法国返荷兰时已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599年在海牙任律师,后任荷兰省检察长等官职,并积极参加外交活动。1613年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与宗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流亡法国。1634年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他要求瑞典政府召回并决心离开瑞典。由于船舶失事,他在从斯德哥尔摩返回吕尔克途中死亡。在《海上自由论》(1609)一书中,他坚持公海自由,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所有的理论。在其全部著作中,《战争与和平法》最为重要,其中集中表达了作者的自然法学说,并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近代国际法的原理,赢得了极高的声望。他的研究成果对以后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国际法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