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责任主义 responsibilitism of sexual behavior
关于个体性活动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论。这是历史上一直存在着的一种理论,也是非常普遍的性观念。
在现代社会产生之前,它的主要意思是:当事人在从事任何一种性活动时,都必须承担起社会对这种性活动所赋予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这样做了,他(她)就是一个好人,一个正常的、符合社会规范的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或者履行得不好,那么他(她)就是一个坏人,或者一个不合格的人。因此严格说来,这种理论和观念应该叫做“性活动的社会责任主义”。
例如,在推行“性的唯生殖目的论”的传统社会里,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应该自觉地承担起生殖的责任。如果没有造成生殖结果,那么这个人就会被认为是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至少在这一次性生活里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再如,在一个认为性生活仅仅是不得已的生理宣泄,没有情感也没有美感的社会里,一个体面人或者拥有较高社会等级的人,就有责任在性生活中克制自己的情感。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寻欢作乐”,甚至是反常和变态。
随着历史的发展,性的责任主义逐渐发生了变化,融进了性的个体主义和快乐主义的成分,最终出现了“性的个人责任主义”。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自己所从事的性活动中,只需要既对自己负责,又对对方负责就足够了,无须承担社会所赋予的责任,而且社会也无权把两个人之外的责任强加给性活动的当事人。这种观念认为,人们的性活动只是为了获得互相提供的情感与快乐,获得双方平等的快乐,既不是一个人占有另一个人,也不是为了要对社会或者他人施加任何影响。因此,性只是私事,谈不到什么社会责任。性的责任只能是当事人之间应该互相承担的那种人际的责任,与他人无关。
这种强调个体的责任观,与传统的社会责任主义,在许多方面是针锋相对的。个人责任主义认为,以往的观念片面强调个人对社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却忽视了社会对于个人的性活动也应该承担起支持和保护的责任。尤其是在性生活中,如果仅仅强调对于社会的责任,往往只能破坏性活动的过程,使性生活出现不和谐或者不美满。因此,强调社会责任是对个人性生活的压抑和破坏,至少也是干扰。
不难看出,性活动的社会责任主义和性的个人责任主义都有它们自身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