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用品 sexual equipments
可以直接用于人类肉体的性活动的物品。色情品等用于心理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物品则不包括在内。性用品可以分为5类。
①性玩具是可以直接刺激人的肉体引发和增强性刺激的物品。包括性玩偶、抚慰器和按摩器。
性玩偶是用橡皮或者塑料之类的材料,制造出一个尽量模仿真人的、类似大洋娃娃那样的东西,一般是用气吹起来的。然后在相应的部位制造出或者安装上一些仿造的阴道、乳房、口、肛门或者阴茎,以便购买者能够与这个玩偶发生“性行为”。一些玩偶还加上毛发、润滑或者振荡设备等。
②主要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或者保护作用的物品。最常见的是各种润滑液。如果把避孕套作为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安全套”,那么它也可以算做性用品。
③性感内衣及用于身体和性器官的装饰品和化妆品。最常见的是皮毛的或者皮革的乳罩、三角裤衩、睡衣、吊袜带、连胸腰带等。
④加强直接的肉体刺激的物品,主要是针、鞭、铐、链、绳、锁、枷等。它们一般都不会造成对肉体的严重伤害,可以供那些具有性的施虐或者受虐倾向的男女(见施虐症、受虐症)使用,也可以供一般人作为强化性刺激的辅助手段。
⑤用于辅助治疗多种性障碍与性困难的、具有医学性质的性工具。性方面的“工具”与“玩具”的本质区别是,工具主要是用来解决人们的各种性方面的困难,而且必须具有应有的疗效。而玩具则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来玩乐的物品,并不具有合乎标准的疗效。所有允许公开出售性玩偶、性玩具和按摩器的欧美国家都严格规定:这类东西只能叫做玩具,而且必须在外面的包装上写明“玩具”的字样,也不准使用医学上的各种名词术语和说法。尤其是各种所谓“更快感的避孕套”,更必须清清楚楚地写上:这只是一种玩具,不一定具有避孕和防病的作用。对于这类东西的效果,国际性学界和医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论,但是作为公开出售的商品,社会不但应该做出这样的规定,而且应该设法制止商人们以此非法牟取暴利。
见助性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