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性有关的社会工作 social work about sexuality
包括涉性社会服务工作、涉性的救助工作和性方面的社会管理工作。
涉性社会服务工作 这里主要是指针对社会一般公众的、与性有关的服务性质的工作。在中国,它还分散在许多专业的或行政的领域之中,在国际上也尚未形成专有门类。但其原则与方法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与性社会学紧密相联。
性健康教育可能是中国最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从对象上划分,它应该包括儿童、青春期少年、成年未婚者、夫妻和老年人。性教育应该贯彻终身。从内容上看,不仅应该有性的生理知识,还应该有性的心理知识(性指向、性偏爱、性交往、性体验方式等)和社会知识(性的社会规范、实况、问题以及性文化等)。在当前急速变动的社会中,性别教育也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它应该告诉人们,性别是如何在生物、心理和社会三个层次上形成的,帮助人们选择和适应自己的性别角色,理解异性世界及其变化,进而协调两大性别集团之间的关系。
与性有关的咨询工作是中国已经起步并大有前途的性的社会服务之二。它主要包括6方面的工作:①解答人们提出的一般的性问题。它实质上是一对一的性教育。②调解人们在性方面的或者归根结底是由于性问题引起的各种人际关系方面的矛盾与冲突。这项工作一般是分散在居委会的、工会的、共青团和妇女联合会的或工作单位的日常工作中,但在不断发展的社区建设中,完全可以与婚姻、家庭、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③主要针对个体性心理的辅导、劝慰和转诊工作。它是专业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前期准备工作,既不可掉以轻心或拒人门外,也不应超越专业范围去治病救人。④协调本社区内或管理范围内不同群体在性方面的利益冲突。由于现在人们对许多涉性现象的看法和需求越来越不一致,对于出现某些不违法但很不一般的现象,例如公开亲昵、过多裸露肉体、播放性色彩的音乐、传播或议论性的口头文学(包括桃色新闻等)、推销性用品或性病药物、甚至开设合法的性医疗机构等,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就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冲突。性方面的社会工作者既不能依据自己的价值观,也不能混淆法律、治安管理条例和道德准则这三者间的区别,必须按照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来妥善协调这类矛盾。⑤恰当地参与性方面的医学和心理学预防与治疗工作。国际上的许多种性治疗都非常重视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因为他们最了解患者所处的性环境和性的社会存在的背景,因为已经很少有人只把性治疗看做纯医学事务了。⑥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辅导各种性的亚文化群体去建设群体内的自治与自制,还应该尽可能公正地向他们提供社会保护和保障,或者帮他们去争取应得的东西。(见性问题咨询)
一般来说,前三项工作在中国已经起步,后三项则尚未受到社会的重视,甚至还没有列入社会工作者自己的计划。不过,社会需求(而不是行政需求)的日益显化与强化,肯定会把它们很快提上日程。
涉性救助工作 救助性侵害受害者可能是这方面最紧迫的工作。它是针对一切类型的性侵害的一切受害者,不应遗漏。从性侵害的类型来看,中国社会普遍注意到了那些已被定为犯罪并加以严惩的现象,例如强奸(包括轮奸和诱奸)妇女、性的流氓活动(见流氓罪)、强奸幼女等。但还有许多性侵害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同性间的强奸,亲属间的强奸、与14岁以上女儿的乱伦、家内性虐待(尤其是精神上的)、夫妻性暴力和强奸、对儿童的性侵害、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性报复等,甚至应该包括强制他人观看色情品或性场面、侵犯别人的性隐私权、制销性方面的假药或假用品等。从受害者的范围来看,除了直接被侵害者之外,还必须包括有关的亲人、朋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仅仅按自己的道德观来看问题,把许多受害者排除在外。例如未婚先孕或有私生子女的母亲、虽是通奸但确系受侵害的人、被强制卖淫的暗娼或男妓、同性间性侵害的被害者等,常常被人看做“该遭报应”而屡受歧视,更谈不上获得救助。这不仅是不公正,也是缺乏人性意识。
在中国,救助工作的最大难题是很少有人愿意承认确实受害了,女性中尤甚,而且都有非常实际、非常难于解除的顾虑。因此社会工作者主要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充分运用社会责任感和心理上的宣泄需求来做为主要感召力,深入地和不懈地讲清楚惩罚侵害者的必要(对社会和对受害者自己),以此来不断发现应救助的对象。在国际上,民间的妇女组织和女权主义者做了大量成功的工作。二是努力做好最初的救助工作,哪怕只有一例,以此来增强其他潜在的受害者对救助工作的信心。工作中应该充分运用传媒的作用,使更多的人了解和信任整个救助工作。设立热线电话是大城市中较适宜的办法。
中国开展救助工作还不很多,主要由各级妇女联合会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部门来负责,一般并没有把性侵害的受害者专门分开特殊对待。港台地区的社会工作者(义工)比较成功地把欧美经验与当地实况结合起来,创建了庇护所和辅导中心,专门救助性侵害或家庭性暴力的受害者,对强暴(强奸)受害者的救助效果尤其巨大。
在中国大陆,对性受害者的救助应该包括:①即时的庇护,就是在性侵害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时,帮助受害者躲避、转移、藏匿或正当防卫。②动员受害者报警,包括协助他(她)与警方联系、找律师、介绍法律知识等。③启动受害者的支持系统,就是尽可能多地争取受害者的亲友、邻里、单位来提供精神与物质的支持。必要时可以诉诸传媒。④心理辅导,不仅包括心理学的一般内容和方法,还应帮助受害者重建个人生活、社会交往和新的支持系统,甚至包括迁居、调工作等。港台较好地运用了“支持小组”的方法,就是帮助一些受害者组成定期聚会或互相串门往来。这很值得大陆借鉴。⑤善后处理,就是帮助受害者在财产分割、赔偿、子女归属等方面争取应得的权益。⑥健康服务在救助受害者中往往更为重要,包括人流、治疗性病和恢复性功能等。⑦帮助受害者辟谣、起诉损害其名誉者、说服有封建思想的亲友或领导以及表彰正当防卫者等。
救助性的受害群体在中国开展得还较少,有一些城市的妇联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了“抢救失足女性”的工作,主要是帮助教育那些经处理后重返原居住地的暗娼。港台的经验是,最主要的是要培训她们获得一技之长以便重新就业,最好能接近“白领阶层”。大陆也许还可以加上一条:帮助她们成婚建家。港台还组织各种社团去直接地主动地解救被迫卖淫者,或者布置“公众纠察线”和组织示威,以震慑或抑制性产业。大陆主要由公安部门来具体实施对嫖娼、卖淫的严厉打击,其他部门一般是在舆论宣传上加以配合。但随着整个社会的急速变化,充分动员民间活力将日益成为最主要的禁娼手段和救助性的从业人员的主要来源。
性方面的社会管理工作 一般人总是喜欢把这归为政府的职能,但实际上中国的历朝历代主要是依靠非官员的乡绅、族长或德高望重者来管理犯罪之外的性道德方面的事务。朝廷之所以在性问题上敢于在很大程度上推行“民不举,官不究”的政策,也是因为那些占据社区优势的卫道士们,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行政府这方面的职能。目前中国在性方面“成问题”的现象不断增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区中或阶层中的性道德领袖的社会管理功能消失了。政府虽然不断在传媒中呼唤重建性道德,但由于缺乏基层的实际操作者和积极分子,常常是事倍功半甚至流于形式。
社会工作者对性方面社会管理的参预,绝不仅仅局限于执行政府指令,也不局限于围绕一时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活动。从根本上来讲,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应该是重建或创建自己工作范围之内各群体或各社区所特有的性道德管理系统。这种系统至少应有6大要素:①领袖人物,即依靠威望而非权力的、能够聚合群众的那种自发形成的领头人。②足够数量的性方面的典范人物和具有感召力的事迹。③能够广泛和快捷地传播信息的途径,一般应是私下的非正式传播。④当出现人们所共同关心的性问题时,要有形成公众讨论的时机、场所、气氛和自发的召集人,还应有民主决议的机制。⑤对于违反公众性道德准则的现象,群体或社区应该具有制约的功能和手段,一般应是人们在社交方面的共同抵制。⑥在多个群体之间或多元化的社区之内,应具有协调各自利益的机制。这方面,社会工作者很容易成为自然而然的协调人,发挥某些基层政权所缺乏的灵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