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禁忌 incest taboo
禁止父母与子女、禁止同胞兄妹等近亲间性交的规定。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的性禁忌。乱伦禁忌从一开始便不自觉地遵循了优生原理与性文明准则。所以已成为现代人普遍自觉接受的性风俗。乱伦禁忌是经过了整个的原始群婚杂交阶段,才从漫长的实践中总结出现的。
起源 人类在蒙昧时期的初级阶段,最早觉察的是生产中性冲突的危害和对月经产生的神秘、恐怖,因而最先出现生产性禁忌和月经禁忌。乱伦禁忌有一个逐渐严格、完善的过程。原始社会初期以采集狩猎为生,青年一代承担出击迎敌、远征狩猎的任务,老一辈男女则守护家园,这种长幼两代的经常隔离很容易导致性交范围的限制,而逐渐形成了对长幼间性交的禁忌。主要的生产者,同一血亲民族的年青一代经常发生的性冲突乃至互相残杀的危害,使原始人又慢慢地看出同胞性交的弊端,于是对同辈血亲性交也加以限制,而将性交的对象指向了非血亲青年。获胜的民族、部落的男人,往往把性交对象集中到被征服民族、部落的女子,这既避免了本民族、部落男人间的性冲突,又满足了征服欲,强化了同胞性交禁忌。此外,同胞兄弟姊妹自幼生活在一起,相互间的性吸引力淡漠。至于对近亲交配,下一代残疾率高这一事实的领悟,大约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这却是现代人禁止近亲结婚的科学依据。至于后来又规定的禁止婶、侄,父、媳,婿、母,嫂、弟等非血亲异辈间性交,则纯属性道德规范了。
法规 乱伦禁忌历史悠久,遍及全球,是人类性文明发展的标志。中国很早就对乱伦的危害有所认识,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犹太人憎恶血亲相交,认为那会导致五谷不稔,发生饥馑。各地、各民族都有防止乱伦的风俗。苏门答腊某族规定:父女、母子不可单独在一起,兄弟不得与姊妹同席。东非的乌干达,女儿从性成熟到结婚,要处处躲避其父。新梅克伦堡的规定,兄妹之间不许亲手授受,说话时要相隔数步距离。新赫布里底群岛的一个小岛的男子长大,一律应离母搬出,且要回避姊妹,不准说姊妹名字。几乎所有北美土著和澳大利亚土著人,都实行异族通婚,严禁同族结婚。乱伦禁忌还包括非血亲长幼辈间禁止性交。乌干达的布干人,岳母不与女婿说话,非说话不可则要隔一道门或一堵墙。南美的西岛人,岳母与婿,公公与媳,都要回避。对违反乱伦禁忌者处罚很重,古墨西哥人对直系亲属结婚者处死。加罗林群岛把犯乱伦罪的男女,绑在火刑柱上活活烧死。中国各代都有乱伦禁忌的规定,刑律对乱伦量刑也重,自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唐律疏议》第二十六《杂律》定:“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即徒三年)。”对“同姓”又进一步明确,《唐律疏议·户婚》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清光绪末,又将禁止同姓为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更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民间将与亲生女性交,称为“猥灰”,与儿媳性交,叫做“扒灰”,不仅刑罚严酷,且为人不齿。当然,乱伦禁忌主要还是靠道德力量,使人们普遍对乱伦行为厌恶,有乱伦意念者会受到强烈的畏惧感、负疚感的折磨和道德、舆论、刑罚的威慑。但在西方某些国家有乱伦蔓延的倾向,这是性文明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