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婚 prenatal betrothal
由双方家长做主,为腹中胎儿预订婚约,成年后依约成婚。封建家长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又称胎婚。《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刘秀对他的战将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妻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刘秀主动与贾复缔结指腹婚,以期巩固君臣之间的政治联盟。后来,这种婚姻形式受到世代通婚习俗的影响,一直延续至民国。司马光在《司马氏书仪》中指出:“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当这些稚儿幼女长大成人,社会环境和人事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迁,背约毁婚的事件不断发生,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司马光归纳出5种能使指腹婚失效而成为争讼的根源:“及其即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达狱致讼者多矣。”宋代以后,封建统治者对指腹婚也曾严令禁止,如明朝的“户令”说:“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有指腹割衫为亲者,并行禁止。”但是同时仍将指腹婚的女子列入“贞”、“烈”的表彰对象,要求“妇人从一而终”,若指腹婚一方违犯婚约,对方可告到官府,让官方做主,且一般能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