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民事法律调整 civil legal regulation of sex
统治阶级制定各种民事法律来保障、规范和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对于人类来说,性行为和性关系不仅具有生物性,也有社会性。从社会性方面讲,性行为和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本人有关,也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有关,是多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现。为保障正常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同时也为保障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民事法律调整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由于性的民事法律调整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很难制定一部单行法规或法典调整它们,因此,各国涉及到性的民事法律规范,通常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针对某些相近的问题制定单独的法规或法典;二是分散在大量的法规或法典中的有关条文。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主要的性民事法律。同时,有关性民事法律的条文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此外,还有若干法规、决定和司法解释等,也涉及到对性行为的民事法律调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禁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宿暗娼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等。
民事性行为种类 民事性行为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性行为。任何法律行为的存在,都以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民事性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当提到民事性行为时,同时也涉及与这类行为有关的性关系。民事性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合法的民事性行为 这是指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性行为。与性有关的民事法律,旨在保障、规范和调整正常的、合理的性行为,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性权利,履行自己的性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性行为以男女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具有这种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也随之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中国基本的性的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许多方面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按其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3类:①肯定性规范。这类规范要求当事人在确立性关系和进行性行为方面必须履行一定义务。这类规范包括,两性间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两性间缔结婚姻关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两性婚姻关系确立之后,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也都是肯定性的规范。②禁止性规范。即明令禁止,不得作为。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虐待和遗弃及歧视非婚生子女;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③任意性规范。允许男女两性登记结婚后,履行约定行为。如男女皆可作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中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有任意性规范的规定,但绝大部分的内容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关系确立后,男女两性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关系、继承权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享受权利的一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婚姻关系的缔结,保障了夫妻间性生活的合法性,提供了夫妻间的性自由,限制了社会范围内的“性放纵”,净化了社会风尚。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依法解除,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解除。男女两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其性行为关系也随之终止。但与性行为有关的其他社会行为则不能全部终止。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仅仅解决的是男女两性间的婚姻关系,其性行为关系自然解除。但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血亲关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终止。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全部终止。
违法的民事性行为 这是指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民事法律,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性行为。在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包含大量禁止性的规范,要求人们不得从事某些性行为或不得产生某些性关系,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违反有关性的禁止性规范,产生大量违法的性行为,其中严重程度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就是违法的民事性行为;相当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就是违法的刑事性行为,也就是性犯罪行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违法的民事性行为包括试婚、同居、性骚扰、性猥亵等。
违反有关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性行为,大多数被看成是思想认识问题和一般性的错误行为,通常使用批评、教育、道德舆论和宣传教育方法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来规范和调整。
对违法民事性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民事性行为,一般使用下列方法加以处理。
宣告无效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宣告某些性关系为非法或无法律效力。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教养 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有流氓、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专门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收容教育的对象,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其他处理方法 对于进行了违法的民事性行为的人员,除了按照情节进行上述处理外,还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理和有关的民事制裁,例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此外,对于进行违法的民事性行为的共产党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等发布了专门规定,具体规定了这类行为的标准、类型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