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学 sexual criminology
研究性犯罪及其原因和对策的学科。犯罪学与性学相结合产生的一门学科。犯罪学家、法学家、性学家、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及精神分析学家等,都从不同角度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简史 性犯罪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后期。德国精神病学家R.von克拉夫特-埃宾是最早对性犯罪问题进行比较重要研究的学者。他在1886年出版的《性心理变态》一书中,论述了多种性犯罪和性倒错。克拉夫特-埃宾的著作对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有一定影响,弗洛伊德也对强奸、卖淫进行了精神分析学的解释。著名的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C.隆布罗索曾出版了《女性犯罪人、妓女与正常女性》(1893年),深入研究了卖淫等性犯罪;在后来出版的《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1899年)一书中,还对性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入20世纪后,有关性犯罪的研究逐渐增多。1938年,B.波伦斯出版了《性犯罪人》一书,报告了对美国性犯罪人进行研究的成果。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性犯罪学的研究进入了高潮时期。1949年,波兰出生的著名英国犯罪学家L.拉齐诺维奇出版了《性犯罪》一书,从法学、犯罪学的角度研究了性犯罪,后来,拉齐诺维奇还在50年代中期主持进行了一项著名的性犯罪调查研究。1950年,著名美国犯罪学家P.塔潘出版了《习惯性性犯罪人》一书,这部著作中阐述的观点,对美国的性犯罪立法和预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951年,美国精神病学家M.S.古特马赫出版《性犯罪》一书,对性犯罪的原因和性犯罪人的治疗做了探讨。50年代的其他性犯罪学著作还有M.普罗斯科夫的《性与法律》(1951年),B.卡普曼的《性犯罪人与其犯罪》(1954年),N.伊斯特的《性犯罪人》(1955年)。在50年代的性犯罪学研究中一项著名的事件,是以J.沃尔芬登爵士为首的一个委员会,于1957年向英国议会提交了《同性恋犯罪和卖淫委员会报告》(简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把私下进行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不再当作刑事犯罪)。1966年英国议会终于采纳了这个建议。1965年,美国印第安那大学金西研究所的P.H.吉布哈特与其同事J.H.加格农、W.B.波默罗伊和C.V.克里斯坦森合作出版了《性犯罪人:类型分析》一书,被看成是金西报告的性犯罪篇,该书以大量的实证资料为基础,对性犯罪人特别是强奸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新的性犯罪定义和性犯罪人分类,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67年,M.艾米尔在一篇重要论文中,发表了他对美国费城的强奸犯罪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受到普遍关注;后来,艾米尔又将其研究成果写成专著《强奸的模式》(1971年)。在美国心理学家A.埃利斯和A.阿巴伯内尔主编的《性行为百科全书》(1967年)中,也收录了有关性犯罪的若干条目。晚近出版的其他重要性犯罪学著作还有A.K.格里格罗夫的《刑法中的性越轨行为》(1968年),D.E.麦克纳马拉和E.萨格林的《性,犯罪与法律》(1977年),S.布朗米勒的《违背我们的意志:男人、妇女与强奸》(1975年),A.N.格罗思的《强奸犯:犯罪人心理学》(1979年)。
研究内容 主要研究下列内容:①性犯罪现象学。这是指从不同角度对性犯罪现象进行描述,包括性犯罪的定义、发生率、类型,性犯罪人类型、特征,性犯罪的特殊表现(例如,监狱中罪犯的性行为与性犯罪)等。②性犯罪原因论。从不同方面对性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③性犯罪的控制。包括性犯罪的预防、性犯罪人的治疗等。
性犯罪的定义和类型 在性犯罪学中,通常采用一个宽泛的性犯罪定义,即性犯罪泛指各种与性欲的满足和性行为的进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性犯罪学中所说的性犯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所规定的性犯罪。
对性犯罪的具体类型,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在性犯罪学研究中也有不同的分类。得到较多人承认的性犯罪分类,是由埃利斯于1961年提出的,他将性犯罪分为17类:①暴力性性侵犯;②强奸;③法定强奸(指与不到法定成人年龄的女性性交的行为);④乱伦;⑤与未成年人的非性交性关系;⑥露阴行为;⑦猥亵;⑧同性恋;⑨异装癖;⑩窥淫癖;⑾性杀人(为了发泄或满足性欲而杀人的行为);⑿鸡奸,包括兽奸、口淫等多种违反自然的性行为;⒀通奸;⒁未婚私通(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⒂卖淫;⒃介绍卖淫;⒄开设妓院。不过,这个性犯罪学分类中所列的行为,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在性犯罪学中,通常研究的性犯罪主要是强奸、乱伦、卖淫、同性恋、对儿童的性骚扰等。
性犯罪的发生率 由于许多性犯罪的被害人并不向警察报案,所以,官方刑事司法统计中的案件数量并不能反映性犯罪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性犯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而缺乏完整的性犯罪统计资料,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统计中仅仅包括最严重的性犯罪——强奸犯罪。据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的统计,每10万人口中强奸犯罪的发案数,美国为35.7,欧洲为5.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14.1。一般而言,性犯罪特别是强奸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例如,英国1988年报告的性犯罪仅占犯罪总数的0.7%。
性犯罪人分类 就像在犯罪统计方面的情况一样,对性犯罪人的类型学研究,也是要集中在强奸犯身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提出了几种有影响的强奸犯分类。吉布哈特等(1965年)将强奸犯分为5类:①虐待狂者。他们的性行为必须伴随暴力,否则性欲无法得到满足;②非道德性违法行为者。这类强奸犯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享乐主义者,对女性并不敌意,只要女性服从并满足其欲望,就不会有进一步的暴力性侵犯行为;③醉酒者。指在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而进行强奸行为的人;④突发性者。平常循规蹈矩的人,由于受到家庭生活的扰乱等而突然进行强奸行为者;⑤双重标准者。这类强奸犯把女性分为值得尊敬的和不值得尊敬的两类,他们很容易“心安理得”地对坏女性进行强奸犯罪。M.L.科恩等(1969年)、A.N.格罗思等(1979年)也从心理学角度对强奸犯进行了分类(见性犯罪心理学)。此外,格罗思还与A.W.伯吉斯在1977年提出了一种儿童性骚扰者分类,将儿童性骚扰者分为两大类4小类:①性压力型。这类犯罪人的性犯罪行为主要是为满足性欲而进行的,他们较少使用身体暴力行为。这类性犯罪人又分为两个亚型:一是说服型,即通过说服或怂恿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二是引诱型,即利用财物引诱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②性暴力型。这类犯罪人利用身体力量或强制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行为。这类性犯罪人也分为两个亚型:一是利用型,即为了其性的信念而利用儿童的人,把儿童作为其行使力量的一种工具,但是没有进一步的性行为;二是性虐待型,即通过伤害和侮辱儿童来获得性快感的人。M.L.科恩等(1969年)也将儿童性骚扰者分为3种类型:①固着型。这类性犯罪人偏爱与儿童在一起,感到与儿童一起时更舒适,因而寻找所知道的儿童,对他们进行性骚扰;②倒退型。这类性犯罪人对成年异性有一定的兴趣,但是有不适当感,因此在感到其男子气概受到威胁时,就对儿童进行性骚扰;③攻击型。这类性犯罪人对儿童进行多种性虐待行为。
性犯罪人的特征 性犯罪人通常具有下列特征:①大多数被定罪的性犯罪人一般不对受害人进行“性”以外的人身伤害,只有少数犯罪人才是比较危险的“色魔”。②只有比较少的性犯罪人(大约20%)对其被害人使用武力或强迫。③如果不对被判刑的性犯罪人进行心理治疗,他们会再次进行性犯罪和其他犯罪,不过其重新犯罪率要低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人。④真正属于“精神病态者”的性犯罪人是很少的。不过,要是对性犯罪人进行深入的检查,就会发现许多性犯罪人有严重的神经症、边缘性精神病、精神病或器质性脑损伤症状。相当多的性犯罪人患有不同类型的精神或情绪障碍,但是这类障碍通常不很严重,没有达到精神疾病的法律定义所规定的程度。⑤除了那些因为强奸和乱伦而被判刑的人之外,大多数性犯罪人在性方面是能够自我抑制和约束的,而不是过分性欲冲动和性欲过度的。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情绪不成熟。⑥大多数被判刑的性犯罪人都可能智力低于正常水平,只有一小部分性犯罪人的智力是十分正常或优良的。低于正常的智力在那些因为法定强奸、乱伦、兽奸而被判刑的人中较多见;而在那些因为强奸、露阴、传播“诲淫色情”材料而被判刑的犯罪人中较少见。⑦大多数性犯罪人很年轻,其中十几岁二十出头的最多;50%~60%的人未婚。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文化水平低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背景。
性犯罪的原因 对性犯罪原因的研究,由于所论述的性犯罪类型不同,在具体结论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从下列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①生物学因素。一些研究者从内分泌特别是性激素分泌方面分析性犯罪的原因,发现一些性犯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过于旺盛。有的研究者认为,体型与性犯罪有关,健壮型体型的人更容易进行性犯罪。也有的学者从营养和饮食结构方面分析性犯罪的原因,认为营养过剩和摄入过多的动物脂肪是性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还有的学者从脑损伤和其他生理变化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②心理学因素(见性犯罪心理学)。③社会环境因素。这类因素包括:其一,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如家庭成员中卖淫、通奸等不良性行为的恶劣影响;家庭教育不当,使青少年离家出走,先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再成为性犯罪的实施者;因住房拥挤、家庭结构不完整等造成模仿性的性行为等。其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如使青少年过早接触色情诲淫的文学和音像材料;社区中卖淫、嫖娼等不道德现象的存在;对青少年性观念和性行为的误导;缺乏科学的性启蒙教育等。其三,经济文化因素的制约,如已达婚龄的青年因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结婚,以致在长期的性压力下进行性犯罪行为;“男女授受不亲”等观念对正常的男女交往的妨碍;缺乏正确的性教育造成的性无知、性愚昧现象的作用;性“禁锢”的消极后果等。
性犯罪的控制 人们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性犯罪,提出很多观点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开展科学的性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掌握必要的科学性知识,消除对性的愚昧和无知,避免因此而产生大量性犯罪。②鼓励开展正常的男女交往,使人们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了解异性,消除对异性的神秘感;同时,也使性驱力在正常的异性交往中不断释放,避免造成长期性压抑。③科学管制性文学材料和性影视作品。实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严格区别对待的做法,既要使成年人能够接触到他们所需要的内容,又要避免过分渲染的性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挑逗性刺激作用。④提倡适龄结婚与节制生育并重的政策。过分强迫晚婚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预防性犯罪;应当提倡适龄结婚的人采取节育措施,晚一些生育。⑤女性在预防性侵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见性犯罪被害人学)。⑥科学对待性犯罪人。要根据犯罪的原因实行区别对待,仅仅监禁和惩罚是不够的,也应重视心理治疗和其他治疗。